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管理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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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留学方针,充分发挥广大留学回国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支持他们回国后的教学、科研工作,教育部特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第二条为加强管理,提高启动基金的使用效益,启动基金的评审工作将本着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第二章资助对象第三条凡获得国内、外博士学位,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均可在回国后两年内提出申请。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

2、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确认,直接登录网

3、站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随后将由本单位盖章的申请单位意见表,连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起寄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第五条委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受理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第六条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人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者年龄在45岁(含)以下;2.申请者具有博士学位;3.申请者出国留学时间在一年(含)以上;4.申请者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5.申请者以前未获本基金资助;6.申请者回国后两年以内提出申请;7.申请表所填内容属实,附件齐全。第七条beconsistent

4、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

5、采用专家网上评审的方式,由评审专家建议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专家评审时主要考虑如下方面:1.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2.申请者的专业方向在国内的急需程度;3.申请者工作单位的相关学科在国内同行中的影响;4.申请者工作单位能够提供的软、硬件支撑条件;5.申请课题的作用、意义及先进性和可行性;6.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第八条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订资助名单及资助强度,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第九条对于获得资助的人选,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书面通知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单位,同时在网上发布有关信息,对未获资助的人选不单独反馈意见。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6、第十条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

7、thends,eachcore启动基金主要用于留学人员回国后开展科研工作的启动与立项,不得用于出国、购买与科研无关的设备。各单位对启动基金应单独建帐,不得提取管理费,并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管理;获资助者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下,按批准的使用计划自主支配,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第十一条使用启动基金购买的科研设备属国有资产,列入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固定资产帐目统一管理。第十二条获资助者因故脱离工作岗位半年以上或调离现工作单位或因其它原因中断研究工作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并对剩余经费及特殊事项提出解决方案,不得擅自更换项目

8、负责人,否则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第十三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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