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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DOC格式,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管理规定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留学方针,充分发挥广大留学回国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支持他们回国后的教学、科研工作,教育部特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第二条为加强管理,提高启动基金的使用效益,启动基金的评审工作将本着”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三条凡获得国内、外博士学位,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均可在回国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第三章DOC格式,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
2、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确认,直接登录网站填写申请材料,提交后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盖章,并连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起寄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第五条委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受理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人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者年龄在45岁(含)以下; 2.申请者具有博士学位; 3.申请者出国留学时间在一年(含)以上; 4.申请者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5.申请者以前未获本基金资助; 6.申请者回国后两年以内提出申请; 7.申请表
3、所填内容符合要求,附件齐全。 第七条采用专家网上评审的方式,由专家决定是否资助及资助强度。专家评审时主要考虑如下方面: 1.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2.申请者的专业方向在国内的急需程度; 3.申请者工作单位的相关学科在国内同行中的影响; 4.申请者工作单位能够提供的软、硬件支撑条件; 5.申请课题的作用、意义及先进性和可行性; 6.DOC格式,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第八条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订资助名单及资助强度,报教育部国际合作司审批。 第九条对于获得资助的人选,由教育部国际合作司书面通知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单位,同时在网上发布有关信
4、息,对未获资助的人选不反馈意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启动基金主要用于留学人员回国后开展科研工作的启动与立项,不得用于出国、购买与科研无关的设备。各单位对启动基金应单独建帐,不得提取管理费,并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管理;获资助者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下,按批准的使用计划自主支配,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十一条使用启动基金购买的科研设备属国有资产,列入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固定资产帐目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获资助者因故脱离工作岗位半年以上或调离现工作单位或因其它原因中断研究工作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教育部国际合作司并对剩余经费及特殊事项提出解决方案,不得擅知更换项目
5、负责人,否则教育部国际合作司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DOC格式,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教育部国际合作司及其委托受理单位对资助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追踪检查,对未按时上报财务决算和科研总结报告及任何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教育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撤消资助、追究当事人责任或不受理所在单位再次申请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获资助者应在经费开支完毕或科研工作结束后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上报经所在单位审核的财务决算和科研总结报告一式两份。本基金成果原则上不组织鉴定,对已具备条件需鉴定的成果经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需提前
6、两个月将鉴定材料报送教育部国际合作司按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获资助者在发表学术论文、取得科研成果时应注明”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字样。英文标注为TheProjectSponsoredbytheScientificResearchFoundationfortheReturnedOverseasChineseScholars,StateEducationMinistry.缩写为TheProject-sponsoredbySRFforROCS,SEM.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负责解释。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
7、司 二OO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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