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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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  【法规名称】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  【颁布时间】2010-1-22  【实施时间】2010-3-1  【正文】  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  《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19日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大群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  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2、,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除外)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鉴定、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

3、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消防、教育、文化、人防、财政、税务、工商、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加强日常房屋使用的安全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教育、医疗、体育、娱乐、文化、商业、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鉴定,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具有该类资质的其他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房鉴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

4、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依法维护房屋主体结构及供电、供气、消防、防雷、电梯等公共设施的使用安全;  (二)对房屋进行经常性检查,建立安全档案,保存修缮记录;  (三)房屋出现险情或安全隐患,及时申请安全鉴定并采取相应排险解危措施。  第十条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扩大承重墙体的门窗洞口尺寸、窗改门、加层、改建、扩建及超载使用房屋;  (二)侵占和损害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公用

5、设施;  (三)擅自在屋顶、露台上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五)将没有防水设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六)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用于教育、医疗、体育、娱乐、文化、商业、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在夏、冬季节来监前各进行一次房屋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机构对房屋共有部位、公共部位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业主、报告辖区房产主管部门。 

6、 第十三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发生的安全险情,应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房产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危险房屋的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房鉴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遭受爆炸、火灾等意外事故破坏的房屋仍需继续使用的;  (二)超过房屋合理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  (三)在房屋上安装设备或装饰装修后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拆改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四)房改售房或商品房出售后,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出现损坏影响房屋安全需要维修的;  (五)进行地

7、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受损的房屋;  (六)辖区房产主管部门发出安全隐患通知书,并明确应鉴定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鉴定的其他情形。  除第(五)项由建设单位申请鉴定外,其他均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申请鉴定。  第十六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关系的有效证件;  (四)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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