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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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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构建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环境保护的义务还很少在各国宪法中涉及。但随着全球变暖、土地荒漠化和气候异常等一系列问题愈来愈严重,世界各国,特别是工业化国家,开始通过更多的政府干预介人经济活动,试图对产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经济行为进行限制和管理。在此过程中,20世纪中叶诞生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实际上就是人们全面反思传统发展理论、寻找人类社会发展的新出路、谋求新的发展战略、选择新的发展模式的产物。其中,无论环境保护是否已经成为新兴的基本人权,个人及国家都负有义务确保其所从事的任何活动,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不仅会造成受害人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
2、的损害,而且还会导致环境质量恶化、生态功能退化与生态平衡失调,更有甚者会出现生态系统崩溃。虽然我国2013年民事诉讼法已将公益诉讼纳人其调整范围,但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持续力极强且恢复难度极大的特征,加之事后赔偿等传统救济方法难以有效应对环境污染行为等原因,使得环保诉讼手段的欠缺与失效威胁民众生活和国家发展的问题日渐突出。鉴于此,借鉴域外广泛应用的环保禁令制度来实现治理方式上的突破与创新显得格外迫切。一、循环经济法之环保禁令的理论整理环保禁令是针对环境污染者行为的禁令,可纳人行为保全的范畴。按照诉讼禁令发布时间的不同,诉讼禁令可以分为诉前禁令、诉中禁令和诉后禁令,而循环经济法之环保
3、禁令则是集诉前禁令与诉中禁令为一体的综合制度。它以及时纠正环境污染行为、防止环境污染的继续恶化为根本目的,对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加以制度性重塑。(一)效率正义价值之证成正义不仅是实体公正,也应当是一种效率正义。比利时哲学家C•佩雷尔曼曾说,正义是一个伟大的最有号召力的概念。$长期以来,人们以为非正义主要是指实体裁判上的不公正,却忽视了其内涵与属性也决定了正义须以人们看得见的形式去实现。20世纪末由美国当代名法学家波斯纳和卡拉布雷西等人推动的法律经济学运动,已经成了法律中的“显学”。迟来的正义之所以为非正义,倒不是因为实体结论发生了错误或者造成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是由于实体结论的
4、过迟产生而造成了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这种正义的迟到现象所损害的是司法裁判的及时性。所谓及时,应当指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权利在合理的期限内得到法律保障,损害得以迅速救济。环境侵权案中,对制止环境违法作出程序性规定,本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尊重被执行人的权利。然而,如果任由边执行、边诉讼、边污染行为的发生,则难以恢复原状的环境将长期处于被污染的状态之中。即便最终的裁判认定污染者的行为违法,也属于一种迟到的非效率正义。因此,环保禁令可及时有效地遏制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合理地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和社会整体环境利益的保护,给予社会公众利益及时的法律救济,从而将被损害的当
5、事人合法权益、公共环境利益以及社会秩序恢复到一种实质的平等状态。(二)环境权利保障之需要每个人从出生时起,一刻也不能离开空气、阳光、水和大地等环境要素。$但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严重的环境污染和世界范围的资源稀缺对人类自身的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作为一项新的人权主张,环境权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并逐步得到了道义上和法律上的支持。从“自然一一人一一社会”作为一个辩证发展的整体角度来理解,环境权利是一项自然权利,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天生就应享有的保有适宜生存的环境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不同于自由财产权利也迥异于政治文化权利的新型人权,人
6、类环境权具有代际权和共享权的特点。污染物与所造成危害之间的关系往往由于事物间的复杂性、危害初期的隐蔽性、造成危害的多因性、危害显现的长期性等原因,使得要确定某些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大小往往有很大的难度。而兼之环境权利所具有的代际性特点,故一旦社会环境遭到破坏,就会造成影响深远的危害后果。因此,如果环境损害中司法裁判固守“以最终裁判文书作为救济依据”的观点,只以最终的经济补偿为救济手段,就会放任侵害行为发生与扩大,对受害人以及全社会而言都极其不利。尤其是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集中呈现出了压缩型、复合型特点,若不及时采取手段制止污染行为,而是在司法裁判作出之后纠正违法的环境污染行为,则
7、将使得老的与新的环境问题一起发酵,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害。(三)民事诉讼实践之响应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的持续发生,2013年民事诉讼法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赋予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代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强化了诉讼中保全制度的运用与实现。与此同时,重庆市高级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率先以制度的形式推出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并于12月6日发出环保禁令。随后,云南昆明地区紧跟而上,对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如环保禁止令的概念、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的审查、申请错误的救济、禁止令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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