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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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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运营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范围(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和民用航空运输飞机运营过程中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饮用水供应等,以及民用航空运输飞机航空配餐加工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航空配餐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组织民用航空运输
2、飞机运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局各地区管理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民用航空运输飞机运营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承担航空配餐企业、口岸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口岸饮用水供应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民用运输机场非口岸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航空配餐企业、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口岸饮用水供应单
3、位及非口岸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饮用水供应活动。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民用航空运营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民用航空运营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违法行为,了解食品和饮用水安全信息,对民用航空运营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条对在民用航空运营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食品安全要求第七条航空配餐企业和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
4、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航空配餐企业和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9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第九条航空配餐企业的采购验收、生产加工、贮存、装机等过程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航空食品卫生规范(GB31641—2016)》(以下简称《航空食品卫
5、生规范》)的有关要求。航空配餐企业应当实施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第十条航空配餐企业应配置专用的航空食品运输工具。冷链、热链食品的运输工具应根据需要配备温度控制设备和温度监测装置,确保食品储运温度或食品温度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第十一条航空配餐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第十二条航空配餐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上述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
6、害扩大,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航空运输承运人应与航空配餐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根据采购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及供应量,对供应商进行准入管理和持续管理。9第十四条航空配餐的餐谱设计应充分考虑供餐航班飞机的航程、机上设施条件(冷藏、加温设备)、航空配餐企业的生产能力、航空配餐配送装机时间等影响因素,严格控制航空配餐安全风险。不得选用具有潜在安全风险的食品及原料。第十五条航空运输承运人应配备专用的飞机餐车(箱),用于储存、配发航空餐食。餐车(箱)配备数量应与航班运行需求相适应,确保使用后能及时卸换和清洗消毒。餐车(
7、箱)结构、制作材料及性能指标应符合食品储存要求。第十六条航空食品装机交接时,客舱乘务员应查验食品安全信息,验收合格后方可装机。质量控制期要求严格按照《航空食品卫生规范》执行。第十七条冷链、热链食品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温度要求进行储存。冷链热食应经过充分加热方可食用。航空配餐加工严格按照《航空食品卫生规范》执行。第十八条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加强对机上供餐人员的健康宣教和日常健康管理。配发食品前,客舱乘务员应洗手,并对食品的感官性状进行检查,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配发。第十九条客舱乘务员应定期对回程餐/多程餐
8、中的冷链食品储存温度进行测试,严格控制食品储存温度和时间。不得与食品废弃物和使用过的餐具混合存放,防止交叉污染。9第二十条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为履行机长和副驾驶职责的飞行机组成员配备不同的机上配餐和食品;如果配同种机上餐食,机长和副驾驶的用餐时间应当至少间隔一小时。航前用餐也应当满足上述要求。第二十一条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制定机上厨房设施的清洁消毒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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