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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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承接查验行为,确保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得到有效监管,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

2、产的原则。第四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第五条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10第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

3、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不分期的物业项目整体竣工交付或分期交付的物业项目单期竣工交付使用4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承接查验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接到建设单位承接查验的通知后5日内,应与通知方书面约定承

4、接查验时间,承接查验工作最迟应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完成。同时由物业服务企业指定主管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质监等部门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共同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10第十一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5、;(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一)物业买卖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

6、范。第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二)成立验收小组,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10,准备相关表格和资料;(三)移交有关图纸资料;(四)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五)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六)确认现场查验结果;(七)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八)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九)承接验收备案。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7、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10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组成的验收小组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

8、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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