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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白河县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调查与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白河县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调查与思考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该制度的实施,使人民群众能够直接参与审判工作,旨在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为了解和掌握白河县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际情况,笔者通过调研与法官、人民陪审员、当事人及基层群众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对近年来白河县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对策,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提供一点粗浅建议。 一、白河县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情况 1.人民陪审
2、员的基本情况。2005年以来,白河县共选任人民陪审员4批次,目前在任人民陪审员27名。其中男性21名,女性6名;学历结构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7名,占26%,中专学历9名,占33%,高中学历10名,占37%,初中学历1名,占4%;年龄结构为50岁以上7人,占26%,40—50岁14人,占52%,30—40岁5人,占19%,30岁以下1人,占3%。职业分布为基层村(社区)干部19名,占70%,妇联干部3名,占11%,乡镇政府干部1名,占4%,专业技术人员3名,占11%,群众代表1名,占4%。 2.人民陪审员
3、的管理与培训情况。(1)管理情况。白河县法院对人民陪审员采取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办法。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和经费开支等工作由县法院政工科统一进行,日常管理、案件参审、联系联络由业务庭和基层法庭组织开展。(2)培训情况。2005年以来,县法院根据上级法院安排共对选任的前三批28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培训并持证上岗。其中到市中级法院参加专门培训1期11人次,上省高院参加培训2期17人次。2010年选任的18名人民陪审员还未统一安排培训。另外,为了加强陪审员业务学习,县法院给每位陪审员购买了一本《人民法庭
4、办案手册》,每年给陪审员订一本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司法文件选》。 3.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情况。2005年至2011年,白河县法院采取普通程序审理的各类案件1822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676件,占37%。其中陪审民事案件613件,陪审刑事案件63件,行政案件没有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359件,调解率达58%,上诉57件,二审发回改判仅7件。7年来,没有人民陪审员被投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均由县法院业务庭、基层法庭邀请,无案件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
5、理。另外县法院近年来还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案件111件。 4.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情况。2009年白河县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规定: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每陪审1案补助50元,对有差旅费支出的按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报销。2005年至2011年,县人民法院支出人民陪审员各项费用21万元左右,其中人民陪审员参加省市培训费51000元,参审误工补贴50900元,差旅、食宿、学习资料及其它费用80700元,每年慰问陪审员支出4500元左右。自2005年以来,县财政拨付专项人民陪审员经费6000
6、0元,占县法院支出人民陪审员费用的28%。 二、白河县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认识不够到位。少数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认识上还存在片面性,把人民陪审员当作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借用力量;少数陪审员仅把当人民陪审员看作是一种荣誉,而缺乏履行应尽职责的工作热情;少数部门和单位还不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常常以工作繁忙为借口,不参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参审活动。 2.工作开展不够平衡。据统计,白河县人民陪审员中5年任期内参审案件数最多的为71件,最少的为1件。呈现出基层村(社区)干部陪审员参审多,党政
7、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陪审员参审少;距离法院、法庭近的陪审员参审多,偏远地区的陪审员参审少;工作热情高的、责任心强的参审多,责任心差的参审少。这既有陪审员自身的原因,也有法院管理方面的原因。陪审员的原因主要是陪审员大多兼职,由于在工作上出现冲突,法院开庭时抽不出时间,也有自身不主动、不积极参与的因素。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选任陪审员时对地域差异和人员变动等情况无法衡量,陪审员分布不均,以及业务庭、基层法庭邀请次数多少等因素。 3.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一是部分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认识不够,自身主动性和积极
8、性不高,对陪审持无所谓态度;二是陪审员对案件不够熟悉,不敢发表意见。在实践中,陪审员往往是在庭审当天提前一两小时到法庭阅读案卷、熟悉案件,对一些复杂一点的案件,一两个小时根本就熟悉不了案情,所以到开庭时,只能坐着凑够数,不提问,不发言,当作“陪衬”。三是因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敢发表意见。实践中,由于陪审员都是非法律职业者,绝大多数缺乏法律知识,他们虽然与职业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是法律知识欠缺。因此在案件合议时大多闭口静听,评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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