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工程采购契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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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署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96年06月27日經水工字第09605003710號函修訂﹚修正工程採購契約條款現行工程採購契約條款第4條本工程契約金額計新臺幣億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詳細表附後,工程結算金額按照機關核准之工程書圖及實做工程數量計算之。第4條本工程契約金額計新臺幣億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詳細表附後,工程結算金額按照機關核准之工程書圖及實做工程數量計算之。第5條付款辦法一、本工程自開工後每月十日及廿五日估驗一次,由廠商提出估驗明細單,經機關核符後付給百分之九十五估驗款,其餘百分之五作為

2、保留款。廠商若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款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擔保者,機關於估驗付款時免扣保留款,已保留之款項應無息給付。該工程保留款或保証金於工程竣工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者,先予付給或退還百分之五十。驗收合格,保固保證金繳存後一次付清或退還。二、本工程之預付款,得依施工補充說明書之工程預付款規定辦理。三、施工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施工補充說明書有關物價調整規定辦理。四、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機關得提高估驗計價保留款為

3、估驗款之10%。五、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加計年息3%之遲延利息。延遲付款達3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第5條付款辦法一、本工程自開工後每月十日及廿五日估驗一次,由廠商提出估驗明細單,經機關核符後付給百分之九十五估驗款,其餘百分之五作為保留款。廠商若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款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擔保者,機關於估驗付款時免扣保留款,已保留之款項應無息給付。該工程保留款或保証金於工程竣工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者,先予付給或退還百分之五

4、十。驗收合格,保固保證金繳存後一次付清或退還。二、本工程之預付款,得依施工補充說明書之工程預付款規定辦理。三、施工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得依施工補充說明書之契約價金按物價指數調整辦法規定辦理。第八條廠商應將工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拾  元繳存機關。廠商應將工程差額保證金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繳存機關。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之發還,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含其孳息,本項以下同),得部份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

5、下:一、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第八條廠商應將工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拾  元繳存機關。廠商應將工程差額保證金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繳存機關。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之發還,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含其孳息,本項以下同),得部份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一、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

6、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四、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份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份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五、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

7、相等之保證金。六、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七、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八、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九、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前項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

8、於繳納後所生者。有第四項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廠商為優良廠商而減收履約保證金者,其有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機關得不按原定進度發還履約保證金,並於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一次發還上開延後發還者。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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