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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社会工作的发展历史主要内容:第一节社会工作的历史起源第二节专业社会工作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我国社会工作的演进第一节社会工作的历史起源一、社会工作的思想渊源二、近代以来的慈善活动三、社会安全制度对社会工作的贡献一、社会工作的思想渊源1、上古时期:古希腊的幸福观:幸福是与他人分享财富得来的;古罗马的责任观:富人帮助穷人是一种宗教责任;希伯莱的正义观:既考虑个人贡献,又考虑公平2、基督教的博爱思想:利他、奉献、救世救人等。3、人道主义的价值观:(1)承认每一个人均享有与他人同样的生存权利。(2)人的行为可以用科学的方法加以研究。(3)承认人生而自由。(4)人与人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一个人帮助他
2、人是一种责任t也是一种快乐。(5)人类不断地努力,设法治疗、预防社会病态和罪恶,改进甚至重建不合理的社会制度是人道至美的表现。(6)每个人均享有人的尊严,而且这种尊严必须受到尊重。(7)每个人都有追求自由平等、自我发展、自我决定以获得幸福生活的权利。二、近代以来的慈善活动1、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2、德国:汉堡制和爱尔伯福制:3、英美的慈善组织会社4、英国:睦邻组织运动(4)禁止无家可归者及无业游民行乞游荡,设救济所收容救济,强迫在所内工作;有家者给予家庭补助,使其仍在家里居住。救济分为院内救济与院外救济两种。(首创了机构救济和家庭式社会工作的先例。)(5)规定人们有救济其家人和亲属的义务
3、。教区即公共救济机构仅在贫民不能从其家人或亲属那里获得救济时,方给予救济。救助对象仅限于在该区出生的人,或在该区居住满三年的人。(这种以居留权利作为接受公共救济的条件及所谓“亲属责任”或家庭责任,到今天还是公共救济中的争论问题。)(6)济贫法将贫民分成三类:A体力健全的贫民,须强迫入“感化院”或“习艺所”工作;B不能工作的贫民,令其进入“救济院”或施以“院外救济”。(包括病患者、老人、残废者、精神病患者及须抚育幼小子女的母亲)C失去依靠的儿童,设法领养或寄养。(包括孤儿、弃儿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儿童。)1834年,英国议会对济贫法进行了三点修改:(1)救济设施必须全国一致,各区应分别成立协会,
4、每协会至少设立一所济贫所,而由驻伦敦的委员下乡进行监督,负责拟订章程规则和监督审核帐目;(2)济贫所内给予被收容者的待遇应较一般工作低;“不适合居住”的原则,“我们的意图就是要把济贫院弄得尽可能像监狱一样”,“在里面建立严厉的和令人生畏的纪律,使穷人害怕,阻止他们进来”。(3)原则上只进行院内救济,废除院外救济。济贫法在社会工作发展中的意义:1.规定了政府负担起社会救助的责任。2.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助人自助的观念。(资源的有效利用,避免懒惰思想)。3.确定专门人员从事济贫救助活动。4.济贫法还规定了人们有救济其家人和亲属的义务。(对社会力量的动员和利用——补充)5..对社会工作方法的启示:
5、专人负责、院外救济等。2、汉堡制和爱尔伯福制1788年德国汉堡,布希(Busch)。规定:(1)该市设有一个中央办事处,综合管理全市的救济工作,全市分若干区,每区设监察员1人、赈济员若干人。(2)救济方法是助人自助;对失业者介绍工作;把贫苦儿童送往职业学校学习技艺;把病患者送往医院诊治;不准向沿街乞讨者施舍,以取缔无业游民且不使其养成依赖心理。该制度实施13年,颇见成效,后因市民增多,救济人员不足而衰败。2、汉堡制和爱尔伯福制1852年爱尔伯福制:(1)将全市分为564区段,每段约300人,其中贫民不准超过4人。(2)每段设济贫员1人。求助者须与济贫员接洽,调查后才给予补助。救济标准必须是
6、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每两周调查一次。济贫员为义务荣誉职务,由政府委派地方热心人士担任。(3)全市每14段为一赈济区,设监察员1人领导区内济贫员,并由区内各段组成赈济委员会,每两周开会一次,讨论全区济贫工作并形成报告、提案,交给全市各区联合组成的中央委员会(市最高救济机构)。优点(贡献):工作机构方面:全市机构上下沟通,监察严密,经常开会,灵活有效。工作区域较小,贫民不多,服务周到。义务赈济员,节省经费,提倡人民服务精神。连选连任,经验丰富。不仅重视消极救助,更重视贫民自立及预防贫困。家庭调查,类似个案工作,划分区段,志愿服务,类似现代社区工作精神及做法。缺点:只能在贫困人口不多的情况下实施
7、。3、英美的慈善组织会社(CharityOrganizationSociety)1869年,伦敦慈善组织会社:观点:个人应对其贫穷负责、反对扩大公共救济、鼓励私人救济行为。实施:(阅读p31)1877年,水牛城(美)成立慈善组织会社。贡献:“友善访问员”访问申请救济者,对每一个别案件分别予以处理。强调“个别化”的做法,促使了社会个案工作的产生。在促进各救济机构、慈善组织为解决社区问题,采取协调合作的步骤,也为社区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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