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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6
《甘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卫生要求》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甘肃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卫生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行为,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甘肃省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第四条厂区选址卫生要求:(一)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
2、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二)不得建于居民楼内。(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第五条厂区环境整洁。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第六条厂区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第七条10厂区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密闭的污物收集设施,做到日产日清,并定期清洗、消毒污物收集设施。防止有害动物聚集孳生。第八条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保持清洁卫生。第九条动力、供暖、给
3、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设施应不影响生产卫生。第三章生产区卫生要求第十条生产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区应依次设置待消毒餐具存放区、粗洗区、精洗消毒区、包装区,生产工序衔接合理,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不得有逆向交叉。原料间、成品间及自检实验室应单独设置。每个工段有明显标识。第十一条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20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3.5米。第十二条车间地面应能防水、防滑、防腐蚀,便于清洁,应有适当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以保证排水畅通。
4、排水口应设防鼠网罩。包装间和成品间不得设置明沟。墙面采用浅色瓷砖,由地面铺设至墙顶,以防水、防潮、防霉,易于清洗、消毒。顶面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的浅色材料装修,要有适当的坡度,减少凝结水滴落,防止霉菌孳生。第十三条清洗区和包装区入口处适宜位置10应分别设置更衣室,室内配备衣柜、鞋架及流动水洗手、手消毒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第十四条生产前应对车间环境采取清洁消毒措施,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空气、工作台表面采用紫外线消毒时,每m3空间紫外线灯瓦数≥1.5w,在工作台正上方1米处吊装。紫外线
5、消毒时间应有记录。第十五条生产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满足工作需要。悬挂在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安装防护罩,防止灯具破碎而污染产品。第十六条生产区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安装强制抽气装置。第十七条车间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且不得饲养动物。第十八条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记录备查。第十九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采购的清洗消毒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备选型应符合生产和卫生要求,设备运转时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相应技术参数标准
6、的要求。第二十条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第四章物料、产品包装及仓储运输卫生要求第二十一条生产所用餐饮具、洗涤剂、消毒剂、塑料包装袋等物料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能提供有效卫生许可证及相应的检验报告。第二十二条10消毒后餐饮具应使用食品专用包装塑料袋密闭封装。包装袋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名称(消毒餐饮具)、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第二十三条消毒餐饮具包装内不得放置餐巾纸、手套等附带物。第二十四条原料间和成品间应
7、当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原材料和成品存放应保持干燥、清洁、整齐,应符合产品相应的保存要求。产品出入库应当有登记、验收制度,并记录备查。第二十五条存放消毒餐饮具的容器应封闭,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干燥。消毒餐饮具应使用密闭厢式车辆进行运输。第五章卫生质量控制第二十六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对产品质量和本规范的实施负责。应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员,负责对餐饮具清洗消毒全过程的卫生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并实施餐饮具清洗工作程序、消毒运行程序、卫生管理制度、质量检
8、验制度、仓储运输管理制度、销售登记制度、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第二十八条应建立健全并如实记载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包括清洗消毒物品的数量、种类、消毒技术参数、关键控制点的检查、检验记录、10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消毒日期等内容。各项记录应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6个月。第二十九条应设置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仪器及设备,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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