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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文件长金高专校字[2016]15号签发人:任玉珊关于印发《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单位、部门: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附件: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1月11日-10-附件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
2、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留学、出国(境)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出国(境)考察、出国(境)探亲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出国(境)人员的类别(一)国家公派:指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教育部资助派出的留学人员;(二)单位公派:指获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及其他资助,并经学校批准同意通过各种渠道派出从事合作研究、攻读学位的人员;包括校际交流项目、学校专项等;(三)自费出国(境):指属于
3、自筹经费且未列入国家、学校及上级部门计划的出国(境),包括攻读学位、探望直系亲属、访友和旅游等。第四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的选派原则-10-(一)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公派出国(境)留学选派方针;(二)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办法。第二章 出国(境)基本条件及要求第五条 公派出国(境)(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二)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出国(境)任务;(四)外语合格:达到“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
4、)达标成绩或外语本科毕业;或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年以上;或学校拔尖人才,参加培训达到外语合格标准。(五)若属重复派出,则最近一次回国工作须已满3年。(六)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如有需要,可以延长1次,延长期限为12个月以内。第六条 自费出国(境)(一)公派出国(境)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出国(境)六个月后,其配偶可申请办理探亲手续,探亲期限一般为1—3个月,学习期间给假一次;若工作许可,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最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10-(二)学校允许教职工自费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所学专业应与本硕相同或相近,且为学校急需专业;(三
5、)若出国(境)人员是学校出资培养的研究生,需在办理出国(境)手续前向学校交回全部费用或缴纳同等数额的押金;(四)对工作有影响的不予派出;出国(境)访友、旅游应利用假期进行,工作期间不予批准。第三章 出国(境)审批程序第七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业务审批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出国(境)手续办理由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负责,政治审查工作由组织部负责。第八条 国家公派(一)个人向所在单位、部门提交申请,并填写《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申请表》;(二)各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三)人事处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核后,提交学校领导审批;(
6、四)业务审批通过后,组织部进行政治审查;(五)申报材料经学校审定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进行审批;(六)申请者在出国(境)前与学校签定协议,缴纳抵押金。第九条 单位公派(一)申请人持有关函件、入学通知书等向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10-(二)将单位或部门审核结果报人事处,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出国(境)人员业务审查表》;(三)申请出国(境)人员填写《出国(境)人员业务审查表》,经有关职能处室审查签字后,报校领导审批;(四)组织部进行政治工作审查;(五)学校审批通过后,到人事处签定协议。第十条 自费出国(境)(一)申请人持有关信函、探亲申请书等向所在单位或部
7、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将单位或部门审核结果报人事处,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出国(境)人员业务审查表》;(三)申请出国(境)人员填写《出国(境)人员业务审查表》,经各有关部门审查签字后,报校领导审批;(四)学校审批通过后,到人事处缴纳抵押金,签定协议;(五)在职处级干部自费出国(境),须经学校党委批准同意,需按照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出国(境)手续。第四章 出国(境)管理第十一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与学校签定《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缴纳抵押金,待按期回国工作以后如数返还。第十二条 押
8、金与赔偿-10-(一)自费出国(境)3个月(含3个月)至6个月者,须缴纳抵押金1万元;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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