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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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2、第1内容加载中...  第一条、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的公开募集设立、运作及其相关活动,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式基金活动及与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开放式基金可以按照本办法,在规定的场所和开放时间内,由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申购基金单位;或者应基金投资人的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赎回投资人持有的基金单位。  第四条

3、、开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设立。  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合理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  (三)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除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报送材料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开放式基金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开放式基金的

4、申请:  (一)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  (二)因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6个月尚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的,开放式基金方可成立:  (一)设立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

5、2亿元;  (二)在设立募集期限内,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人。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十条、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其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者连续20个工作日最低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开放式基金可以对单个帐户持有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比例设置限制,并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二条、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

6、书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开放式基金可在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中载明预期的基金规模,在达到预期的基金规模后,可不再接受申购申请。  第十四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托管人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二)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三)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四)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

7、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五)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二)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三)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四)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8、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单位计价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方法应当在基金契约中具体列明。  第十七条、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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