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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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资料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及亦庄住建委、房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业主:为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34条规定的6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本着“确保安全,明确职责,减少交叉,规范程序,方便使用,依法追责”的原则,根据《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应急维

2、修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无需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相关情况告知业主;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二、应急维修需要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具体地址见附件1)提出申请;维修资金已经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不

3、愿意提出申请word文档下载可编辑专业资料,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且换届未完成名存实亡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申请应急维修的,由相关业主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代修申请。相关业主是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6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时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申请职责的,事后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应急维修使用本市系统单位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

4、位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房改部门(具体地址见附件2)提出申请;售房款和维修资金记在物业服务企业名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危改回迁住房原售房单位不愿提出申请或找不到原售房单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灭失的,由其上级单位提出申请,上级单位不愿申请或没有上级单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应急维修的,由相关业主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房改部门提出代修申请。应急使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位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5、申请;使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位到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具体地址见附件3)。三、商品房住宅小区或word文档下载可编辑专业资料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既有商品房又有房改房,实施应急维修,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维修资金已经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扯皮,不能履职,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由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组织代修,或由区县

6、建委、房管局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修,同时追究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主要是公房和售后公房,应急维修由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维修的,由区县建委、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同时追究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四、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产权属于开发企业的,由开发企业分摊;产权属于单位的,由单位分摊;产权属于个人的,由个人分摊。对个人购买的房改房,分摊应支付的维修

7、资金先使用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从个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应急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尚未交纳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应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相应的维修费用。对拒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摊相应维修费用的,在办理所涉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继承等手续时,应先补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滞纳金。区县建委、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word文档下载可编辑专业资料五、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程序(一)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已填好的应急维修使

8、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2、所选施工单位不在本市应急维修施工单位名录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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