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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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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和各县(市),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城乡统筹、全民覆盖。对本市全体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实现人群基本全覆盖。(二)制度贯通、分类享受。保
2、障参保人员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三)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捐赠。(四)分级负责、市级统筹。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温州市区、各县(市、洞头区)暂作为独立的统筹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并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待条件成熟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第三条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社会慈善和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
3、系。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管理。25发改、财政、地税、卫计、经信、教育、民政、公安、审计、市场监管、工会以及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医疗保险工作。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乡镇(街道)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与贯彻执行、组织发动参保、参保资金复核与缴入专户、报销材料收件与初审等工作。社区(村)成立城乡居民医保
4、管理小组,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的宣传、参保资金的收缴、政策咨询、信息录入等工作。第二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二)已在本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六条本市职工医保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职工医保费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于建立统筹基
5、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第七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共同缴纳职工医保费。本市职工医保根据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建立职工医保一档(统账结合)和职工医保二档(单建统筹)。其中,本市户籍职工应参加职工医保一档,非本市户籍职工(含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医保一档或职工医保二档。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职工医保一档,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一档或职工医保二档,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25第八条本市职工医保缴费比例由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按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
6、数的3%—11%之间确定,门诊统筹政策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住院统筹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按缴费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缴纳(其中财政补助50%);门诊统筹政策实施前用人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其中,温州市区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含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暂按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职工医保费:(一)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一档参保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8.2%(其中住院统筹5.2%
7、、门诊统筹3%),按月缴纳。职工本人按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2%,由参保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二)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二档参保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3%,按月缴纳住院统筹费。(三)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参加市区职工医保一档或职工医保二档,分别按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0.2%、3%,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第九条参保人员应同时参加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统筹。大病医疗救助统筹月缴费标准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其中,温州市区暂按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
8、(一)在职人员每人每月5元,由参保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按月缴纳;(二)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5元,按月缴纳;(三)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1元,由工资(养老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按月缴纳。第十条25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参保人员(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累计最低缴费年限届满20年,其中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应届满10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缴纳相应年限的职工医保费。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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