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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年第3次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国家统计局公务接待活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统计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来访和外出的接待行为。包括接待来访、外出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接待活动。第三条国家统计局公务接待工作坚持统
2、筹安排、严格标准、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四条国家统计局公务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协调局领导的公务接待活动。财务司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局负责对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有关司级单位负责相关接待工作。-2-第二章公务来访第五条各省级统计机构能通过公文、电话、信函等渠道解决问题的,原则上不到国家统计局面谈。确需到国家统计局面谈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国家统计局预约,填报“公务来访预约单”(式样见附件1),说明来访事由、来访人员、主要
3、行程等事宜,加盖单位公章。各省(区、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副地厅局级以上干部来访预约单发至国家统计局办公室总值班室,同时提供有关书面请示汇报材料;处级及以下干部来访与有关司级单位联系。地方党政领导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到国家统计局商谈工作,需提前向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发公函预约,告知来访人员、事由、时间等事宜。其他人员向局内有关司级单位预约。第六条办公室收到来访预约函(单)后进行登记,并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批(拟)办意见。凡需国家统计局局领导出面接待的,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公务日程安排并请示局领导本人同意后,予以安排
4、,并向预约单位反馈来访日程安排;来访有关司级单位的,由相关单位负责接待并反馈有关来访安排。第七条公务来访人员需我局安排住宿的,按照国家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3-第八条公务来访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要按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并供应家常菜。第九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有关接待单位要填写接待清单(式样见附件2),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第十条各接待单位报销接待费,需提供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务来访预约函(单)和接待清单等报销凭证。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
5、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公务外出第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工作人员公务离京外出(包括到北京郊区)实行审批制。局领导、总师外出,报局长审批;各司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由分管局领导核报局长审批;各司级单位负责人外出,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级及以下干部外出,由各司级单位审批。第十二条公务外出需相关单位接待的,须事先向接待单位发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等事宜。国家统计局局领导、总师外出,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名义对外发函(式样见附件3);各司级单位人员外出,以司级单位名义对外发函(式样见附件4)。-4-第十三条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按规定等级乘
6、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自行支付住宿费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人员用餐、住宿费报销按照国家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人员食宿,按照国家会议、培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国家统计局局领导、总师到地方调研,由局办公室统筹协调,一般不集中或轮番安排到一个省(区、市)、一个地区、一个点、一条线路;原则上不在15天内安排2位及以上局领导到同一个省(区、市)调研。调研活动一般安排
7、集体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第十六条国家统计局局长赴地方调研,根据调研内容,由省级统计局局长或调查总队总队长陪同,或省级统计机构分管负责人陪同;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总师由省级统计机构分管负责人陪同。国家统计局局领导外出调研,局内陪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人,省级统计机构其他陪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国家统计局司级干部赴地方调研,由省级统计机构对口处室-5-负责人陪同,局内随同人员不超过2人。第十七条接待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要求不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安排接待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应当深入基层、深入
8、群众,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第四章接待规定第十八条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压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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