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刑罚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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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第二节时效第三节赦免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一、刑罚消灭的概念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刑罚消灭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事由。我国刑罚理论一直使用刑罚消灭的概念,然而,在出现一定事由时,国家司法机关不仅不能行使刑罚权,也不能单纯宣告有罪或是采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因此,有学者主张以“法律后果消灭”取代“刑罚消灭”。二、刑罚消灭的特征1、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2、刑罚消

2、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3、刑罚的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包括法定原因和事实原因。三、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1、超过追诉时效;2、经特赦免除刑罚的;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节时效案例导入被告人朱某于1987年2月因琐事殴打邻居齐某,致齐某重伤。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以互相斗殴为由不予立案。齐某此后多次向县公安局提出立案要求,

3、公安机关都未予理睬。1998年4月,朱某因故意伤害同时王某致其死亡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朱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交代了其殴打齐某的前述犯罪事实。本案中,对于朱某1987年所犯的故意伤害罪是否还应追诉,存在两种不同主张:一种认为,根据1997年刑法第80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齐某在追诉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二种认为,根据19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只有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的,才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而1979年刑法中并无关于追诉时效延长

4、的规定,因而本案被告人朱某1987年所犯的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并不因被害人提出控诉后公安机关不立案而延长;同时根据1979年刑法第12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一下有期徒刑,故其追诉时效为10年,到1998年4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所以,对朱某所犯故意伤害罪不应再追诉。问:对朱某1987年所犯故意伤害罪应否追诉?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跨法案件适用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确定的原则是:视犯罪行为发生于新刑法生效之前还是之后,决定是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朱某的行为发生

5、在1997年刑法生效之前,故应适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故不应对朱某进行追诉。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一、时效概述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追诉时效行刑时效时效制度设立的根据1、德国普通法时代采取改善推测说2、19世纪法国采取证据湮灭说与准受刑说3、日本有的学者采取规范感情缓和说,有学者采取尊重事实状态说。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一般认为,判处刑罚而没有执行的原因主要是,战争或者重大自然灾害,司法机关的疏漏,罪犯的脱逃。前两种情

6、况没有出现过,后一种情况不能成为刑法消灭的正当理由。我国目前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其具有以下意义:1、符合我国刑罚目的的要求。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的刑事案件。3、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4、有利于社会稳定。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7、。二、追诉时效的期限应当注意的问题1、一般来说,犯罪性质越严重的犯罪,追诉期限就越长;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追诉期限就越长。2、我国刑法确定追诉时效的根据有二,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3、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一定是该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如果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具体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例如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8、,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注意的问题4、我国追诉时效中的例外规定“经过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应限于那些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经过20年仍没有被社会遗忘的重大犯罪。5、了解两高对去台人员犯罪追诉问题的两个公告。三、追诉期限的计算(一)犯罪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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