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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柯刑罚思想研究——刑罚的权力分析关键词:福柯;权力;刑罚;规训;身体内容提要:人的身体的物质表现是肉体,精神表现是灵魂。身体是主体言论行动的承载者。从刑罚产生之日起,它就作用于人的身体。在野蛮时代,刑罚权赤裸裸地实施在肉体上,撕裂它,摧毁它。到了近现代,刑罚权不再残害肉体,而是在保持肉体完整性的基础上,通过规训肉体来改造灵魂。在人道主义者看来,从肉刑到自由刑的转变是一种刑罚的进化,福柯却认为更重要的是权力策略的改变。从政治策略上看,现代社会需要建立一个稳定的法制社会,所以,必须同时建构足以有效管制和规训流浪者、犯罪分子及各种危险分子的刑罚体制。而商品经济的管理原则,也要求对整个社会的人口实行符合最大功效的政治经济学管理制度,一种具有高效率的人口管理制度。这就是福柯所说的一种身体的政治经济学{1}。在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的政府就是贯彻这种身体的政治经济学原则的政权机构。它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政治经济学的政权形式。现代刑罚制度只不过是政治经济学的政权对社会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种形式罢了。按照身体的政治经济学的原则,刑罚并不是以消灭罪犯的身体为基本目的,而是以通过对他们的关押和控制,将他们的身体合理地改造成为有利于社会生产发展为目的。《规训与惩罚》从一开始,就把分析的重点指向对于身体的折磨、管制、规训和刑罚的制度。福柯认为,现代刑罚是现代国家意图全面控制其社会成员的身体的产物。福柯指出,整个刑罚史表明,被惩罚的身体虽然不再被虐待,但却被系统地监护和改造;身体的活动时间被精细地安排好,丝毫不得有误,就像在工厂中劳作的工人身体那样,每分每秒都被设计好,由不得身体的主人去独立支配;身体活动的时间,全部按照其被使用的目的而被精密测定和分配。整个刑罚史,就是政治权力与身体的相互关系史{1}。 一、身体理论 自从尼采和福柯以后,身体日渐成为当代理论的一个焦点,成为刻写历史痕迹的一个媒介,文化、权力、政治在这里展开了歧异的纷争。而身体也不仅仅是被动的刻写机器,它本身有时成为一股积极主动的爆发性力量。这种二重性使身体和包围它的社会语境存在着一种复杂的关系。身体是由历史铭刻的,是带有权力和统治关系的,它植根于政治领域,浸淫在权力关系中,服从于控制它、装饰它、训练它、折磨它、强迫它执行任务、表演仪式、发出符号的权力关系。福柯有一个意味深长的观点,权力深入肉体—权力深入人的意识、无意识,乃至人的肉体。进而,他有身体政治的提议。在西方思想家中,将身体上升到政治的,大概首推福柯。只要回头看看人类的文明史,我们就不能不同意福柯的这一论断。身体,不仅是生理存在,它留下了权力作用的痕迹。福柯的《规训与惩罚》旨在通过一种身体的政治史来建立一种现代道德谱系学。他在书中指出,人体正进入一种权力机构,而这个机构掘入人体内部,毁掉并重构它。在福柯论述系谱学对于社会事件的源起的特殊说明中,福柯认为任何社会事件的源起及其不断的重构过程,归根结底,都同身体密切相关。人类社会中,没有任何一个历史过程,哪怕是一个瞬间,是可以脱离人的身体而存在和运作的。系谱学作为对于起源的分析,就是对于身体和历史及其相互关系的解析。系谱学应该显示,身体就是历史的刻印体,而历史就是在不断地摧残身体的过程中发展{1}。身体是人之为人的奥秘所在。身体不仅是每个人的个性及其社会存在的奥秘之所在,也是社会和文化发生和发展的奥秘之所在。 权力在整个社会中的运作就是通过约束个体身体的戒律来进行的。戒律具体体现在那些作用于肉体并形成有关肉体的因素、姿态和行为的有意操纵的强制政治学中。人类肉体进入了权力机器,后者仔细检查前者,拆离前者,接着又恢复前者。如果权力关系始终与我们同在,那么,它们在戒律中的微观的、多样的监禁就是一个现代发展{2}。在17和18世纪,戒律成了一般的统治程式。戒律产生了理性的、有效的、技术的社会所要求的从属的、勤劳的、有用的驯顺肉体。肉体的驯顺这个观念并不新颖,它是基督教禁欲主义者所熟知的,只不过惩戒技巧借以起作用的规模别出心裁:肉体并不被当成一个单元,而是作为一个由独立有用的部分组成的机制。与禁欲传统不同的是,它旨在增加有用性,而非弃绝。人类肉体屈从于对之进行瓦解并重新组合其部分的权力机器。这一政治解剖学也是一种权力机制。它依据经济功利的观点,增加了肉体的力量;依据政治上的屈从观,减小了肉体的力量。戒律是一种有关细节的政治解剖学,为了控制和使用人,古典时代产生了对细节的细致监视以及对这些细小事物的政治考虑。这种针对身体的微分权力,这种权力的微观物理学,拥有细腻而多样的技术,且易于传播,它针对着细节,纠缠细节,在细节上下功夫,使细节成为权力的支点,而权力在对细节施展作用时,也施展着一整套技术、方法、知识、描述、方案和数据,而且,毫无疑问,正是从这些细枝末节中产生了现代人道主义意义上的人{3}。权力对身体活动作了精心的设定,对每个动作、每个行为、每个过程都有严格的规范,对人体的姿态也反复地操练,权力不放过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从而使身体变为一个机器,一个工具。这是一种操练的肉体,而不是理论物理学的肉体,是一种被权威操纵的肉体,而不是洋溢着动物精神的肉体,是一种受到有益训练的肉体,而不是理性机器的肉体{3}。权力还致力于将个体协调起来,将单个力量组织起来,使单个肉体同其他肉体相结合,从而获得更大的力量、更高的效率。这种最佳组合,即是靠纪律来完成的,它的组合成效高于其基本构成力量的总和。总之,可以说,权力从它所控制的肉体中创造出四种个体,更准确地说是一种具有四种特点的个体:单元性(由空间分配方法所造成),有机性(通过对活动的编码),创造性(通过对时间的积累),组合性(通过力量的组合)。而且,它还使用四种技术:制定图表,规定活动,实施操练,为了达到力量的组合而安排战术{3}。 二、刑罚对肉体的规训和对灵魂的改造 近代化的刑罚制度从给予肉体上的痛苦、给予身体以痛苦的感觉,改为禁闭,即对自由的剥夺。刑事体系从残酷惩罚犯人的肉体转到对犯人的心灵进行牢牢控制。当肉体痛苦不再是刑罚的目的时,肉体在刑罚中起十分不同的作用。现在,肉体成了接近心灵的途径,成了剥夺个体的权利和财产的途径。刑罚从无法忍受的轰动艺术过渡到悬置权利的手段。如果说以达米安的酷刑为代表的旧的刑罚制度的制造者是刽子手的话,那么新制度的制造者是谁呢?在福柯看来,后者要比前者复杂得多:不再是一个只知折磨人的肉体的凶残和粗鄙的形象,而是一个知识群体,即技术人员大军,包括监狱守卫、医生、精神病专家、心理学家、牧师和教师,这一大批技术人员取代了以前的拷打者和行刑者。正如1789年马布莱所说的:让刑罚震撼心灵而不是肉体。 现代刑罚不再寻求有意义的公开表象和道德说教,而是通过知识与权力的行政技术的精致运用,尝试行为限制— 不但对肉体,而且对灵魂。一旦惩罚产生了温顺的肉体那它便大功告成。惩罚的实施再次印在肉体上,但它的目的不再是压倒、肢解、制服肉体。相反,肉体将受到训练、练习和监督。要实现这一惩戒计划必须产生一种新的统治机关。它将是一个全面的、连续的和有效的监督机关。拷打和忏悔仪式与改良家们的惩戒性城市的建造都是公开实行的,但是,这种新的惩罚技术需要私下进行。它也需要技术运演的日益增长的自律,摆脱干预影响。需要为罪犯的肉体与时间负责的细微假设,权威与知识对罪犯运动与行为的控制;为矫正个体的罪犯施用的一致的矫正术;既独立于社会机关又独立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权的这种权力的自主行政{4}。在人们纷纷指责酷刑的残忍使其自身比罪犯的罪行更令人发指时,新的惩罚方式就在酝酿中了—这种新的方式不再直接作用于犯人的肉体,而是作用于精神。针对精神的新刑罚体系并不局限于使精神感到痛苦的惩罚措施,它还包括判决与犯罪预防等环节。这样,刑罚制度就不再仅针对犯罪行为本身了,而且还针对人的情欲、本能、疾病、环境乃至遗传,因为犯罪不是一个孤立的、偶然的,只存在于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之间的事件,而是有着复杂的社会、心理等因素包含在其中。这种从肉体处罚到精神处罚的转换,又使法官的作用发生了变化。法官不仅要像过去那样断定犯罪本身,还要站在犯罪者心理的角度上,判断他们是正常还是异常,裁判他们的精神。精神作为权力的铭文的表面,而符号学作为工具;通过观念的控制去降服肉体。这种权力形式比拷打和烙刑等公众仪式更为有效,更为经济。刑事改革家与其说想要更为严厉的惩罚,不如说是为了更为普遍的惩罚,把惩罚权力深深地渗透到社会机体内部{5}。为了揭露现代社会滥用权力以及更全面地宰制个人和整个社会的目的,福柯尤其强调现代社会在时空方面对于个人身体的控制的全方位性。福柯认为,现代监狱对身体的拘禁,不仅是为了实现对于人心的控制,而且,其重点正是实现对于个人肉体的惩戒、管制和规训,并通过对于肉体的惩戒过程,造就一种听话顺从的身体(uncorpsdocile),由此完成对于人的内心世界的控制和规训。所以,现代社会不但没有消除对于肉体的惩戒和管制,而且还由于生命权力的诞生和扩大,由于现代法制和规训规范的相互结合,对人的肉体和精神心态实现了比以往任何社会有效得多的双重惩戒和控制。 随着社会契约论的风行,犯罪不再被视为对王权的攻击,而被看作是对社会契约的破坏,从而是对社会整体的危害。于是,新的惩罚方式被提出来,它立刻就纠正了对社会来说是错误的做法,并把侵犯者重新置于一个合适的地位。因此,刑罚建制的首要考虑转向了罪犯的心灵,而不再是肉体。当肉体折磨将被废止的时候,一整套表象技术被发明出来{6}。其目的是向罪犯清楚地显示对他们进行惩罚的逻辑。如何在犯罪种类和犯罪等级之间建立起理性的对应关系,如何使判决不惜一切代价地避免武断,这些都成为广为关心的问题。18世纪的改革者们与他们的时代完全分享了分类学的嗜好,他们所追求的是制定出一个一览表,使其中的每一种犯罪及其惩罚都一清二楚。他们考虑到要对每一个犯法者进行个体性的处理,便设想了对罪行和罪犯的详细分类。而且,在其人道主义中起决定作用的目的是考虑社会效用。惩罚不应引起恐怖,而应当是忏悔。制裁应当像道德说教一样有根有据,不偏不倚,否则就达不到社会重新整合的目的。因此,古典思想的几条支流— 如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表象符号学—就在新的理性惩罚方式上汇集一处。犯罪的对象化就是为对付犯罪行为而采用合适的策略。惩罚权力的重组(如制定法典、确定违法行为、确定刑法尺度等)使得刑罚机器无法再直接像以往的方式那样控制犯人的肉体,而是不得不采用其他的方式。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用启蒙思想家们所建构的话语,借助于利益、表象和符号等理论,为统治权力的行使提供了一种通用的处方:权力以符号学为工具,把精神(头脑)当作可供铭写的物体表面,通过控制思想来征服肉体;把表象分析确定为肉体政治学的一个原则{3}。惩罚最经济有效的方法就是牢固地建立起犯罪观念与惩罚观念之间的联系,用惩罚观念来抑制犯罪观念。著名法律改革者塞尔万说:当你在你的公民的头脑中建立起这种观念链条时,你就能够自豪地指导他们,成为他们的主人。愚蠢的暴君用铁链束缚他的奴隶,而真正的政治家则用自己的思想链条更有力地约束他们{7}。法国大革命制宪议会期间,改革方案纷纷出笼,形成法律。其主要特点是,使用再现式(观念式,representational )惩罚{8}。具体地说,首先,在犯罪和惩罚之间建立尽可能直接的象征联系。犯罪时使用暴力者应受肉体痛苦,懒惰者应服苦役,行为卑鄙者应当众羞辱。这种惩罚机制不同于酷刑,不再用恐怖来反对恐怖,不是对称的报复,而是明了的符号指涉。其次,利用利益和欲望机制,使人们趋利避害。一方面,直捣罪恶之源,削弱犯罪欲望。另一方面,重新培养罪犯的高尚趣味,使之尊重财产、荣誉、自由和生命。第三,刑罚必须引进时间因素。不仅各种刑罚有规定期限,而且在刑罚过程中应根据犯人弃恶从善的表现实行减弱惩罚方式的制度。旧刑罚体系也有时间因素,但那是为了折磨犯人,现在则是为了改造犯人。刑罚改革者对于惩罚的构想就不是直接使用残暴的方式针对着肉体。惩罚不应是一种事后的报复,而应该是一种事先的针对大脑的警告,惩罚应作用于灵魂,而不是肉体。为此,改革者们将一切行为编码,让这些行为符号化,让人们意识到犯罪的得不偿失,让犯罪的冲动受到阻碍,让犯罪的兴趣变得索然,让犯罪的目击者受到灵魂的震慑,让犯罪感变为痛苦和羞耻的记忆。总之,惩罚的权力以符号学为工具,它在人们的灵魂上施以打击,在人们的脑海中传播着符号的游戏,最终摧毁着人们的犯罪意志,制约着人们的犯罪本能{9}。改革者们实际上建立了一个无处不在的针对灵魂的惩罚之城,它作为景观、符号和活动而无处不在。它像一本打开的书,随时可以阅读。它通过不断地对公民头脑反复灌输符码而运作。它通过在犯罪观念前设置障碍来消除犯罪。这种贯通整个社会网络的惩罚权力将在每一点上起作用{3}。而这就是改革者们力图废除酷刑后提出的一种温和的惩罚方式,即不是针对着肉体而是针对着灵魂的惩罚方式,福柯称为符号一技术的惩罚方式。 福柯作为一个唯物主义者,把注意力聚焦于肉体之上,这正是历史学家雅克·莱昂纳尔所敏锐地注意到的。《规训与惩罚》实际上可称之为第一次以肉体术语提出谱系学的经久不衰的尝试(所谓谱系学是尼采把行为和知识还原为权力意志构型的理论)。福柯在这里的意思是清楚的:他要讲述一部肉体的政治史。但同时这部政治史还包括灵魂。福柯将其惩戒权力的微观物理学视为关于现代灵魂的谱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反对庸俗唯物主义的论辩中,福柯认为,把灵魂作为幻象或意识形态的后果而扫除,这显然是错误的。相反,它确确实实是存在的,它在那些被惩罚的、被监视、被矫正的和被控制的东西身上不断地生产着。生而在规训与强制中的灵魂,既是政治解剖学的结果,也是它的工具;灵魂是肉体的监狱。古代诺斯替教派特别喜爱的双关语是:somasema,即(灵魂的)肉体一坟墓。而福柯则把这句双关语颠倒过来了:在监狱社会中,是灵魂监禁了肉体。我们的自由是我们尚未被社会规训殖民的肉体生活{6}。公开惩罚的废除不仅标志着壮观场面的消失,而且标志着皮肉之苦的减轻。肉体的痛苦不再是惩罚必需的因素。尽量别去碰皮肉,于是,惟一能够触及的不是肉体,而是所谓的灵魂。曾经造成皮肉之苦的体罚必须由在心灵、精神和意志上造成深刻影响的惩罚取而代之。这一变化与其说是观念变化—不要残酷和痛苦,而要仁慈和人性— 的结果,不如说是目标变化的产物。在大约200年的光景里,欧洲已经建立了新型的惩罚制度,对于违法的审判愈益由关于罪犯的知识来补充,甚至所取代{10}。惩罚的对象即罪犯并不是仅仅给刑罚技术提供了一个肉体,而且由施加于其上的过剩权力制造出了一个非肉体,即灵魂。但灵魂并不是独立于肉体而存在的,相反,它是由权力在肉体周围和肉体内部产生的;它不能被视为基督教意义上的实体,而只能被视为用以形成知识的要素。所以,福柯认为灵魂其实只是政治肉体的产物,只不过同时又成为统治肉体的工具罢了,因此我们的关切点不能停留于对灵魂和意识形态的纠缠,而应当集中于对于支配肉体的权力技术学的剖析上,即分析压迫肉体、使之成为政治肉体的权力工具和载体的隐蔽性、物质性和现实性{11}。有时候对福柯而言,身体似乎拥有这样一种物质性,它与将身体作为其投入场所的权力关系之间有着本体论意义上的差别。然而,在《规训与惩罚》中,我们得到了一种对物质性与投入之间的关系的不同描述。在那里,灵魂被当成一种权力的工具,身体通过它被培养和塑造出来。在某种意义上,灵魂是作为一种背负着权力的schema在运作,把身体本身制造出来,并将之实在化。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争辩说,灵魂成为一种标准的和规范化了的理想,身体根据这种理想被规训,被塑形,被培养,并被充满;灵魂是一种具有历史特殊性的想象中的理想,身体在它的影响下被有效地物质化了{12}。为了更好地控制身体,就必须借助对灵魂的控制。灵魂的惩罚应运而生,心理学等知识在罪犯的审判和惩治中日趋重要。资产阶级的惩罚哲学构成了一种在人们头上行使权力的普遍方法,一种刻在权力外表的心灵以及作为权力工具的符号学,一种凭借思想的控制而达到的身体屈从,一种作为比酷刑和死刑的礼仪解剖有效得多的身体政治学(thepoliticsofbodies)之原则的表现与分析。 三、刑罚进化争议—所谓刑罚进化是权力策略的改变 从残忍、野蛮的刑罚方式(如拷打、肢解)到想象上更仁慈、用以拯救罪犯脱离他们(由于贫困、缺乏教育和缺少好榜样)一度陷入的犯罪生涯的刑罚方式,这一看似直线发展的历程,事实上并不是那么回事。在改革思想的名义下引入的潜在权力实际上是用来支配和控制人们以使他们有利于国家{13}。不应把刑罚目标从肉体转到心灵和精神看成是肉体的幸运,而是开始影响肉体的新的权力技巧的结果。刑罚体制是一种置于权力关系的广阔背景中的专门技巧。 在普通的刑罚史中,18世纪的刑罚改革被解释成一种人道主义运动,即它被说成是出于启蒙人道主义的动机对达米安式的酷刑的谴责与取消,对更人道的惩罚方式的呼吁与实施,比如尽量减少犯人肉体的痛苦,使用快速断头机等等。对此说法,福柯大不以为然。福柯并不否认刑罚改革运动中确有人道的动机,但这不是主要的,主要的动机仍是政治上的。据福柯的调查与分析,18世纪的刑罚改革有两个真正的指向,其一是为了控制各种危及个人的非法行为的大量涌现,其二是为了改革传统的君主权力面对新的犯罪局面时的无能{14}。福柯在质疑对18世纪刑罚改革的人道主义解释时说,这场改革与其说是要求对犯人的惩罚更人道,不如说是希望对犯人的惩罚更有效,这种有效性不仅有赖于大量纪律的使用,还得益于对人的身体的新认识。有关18世纪刑罚改革的一种人道主义解释认为,这场改革运动将惩罚的对象由对身体的酷刑消灭转向了对灵魂的温和改造,福柯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刑罚改革运动并没有将惩罚的对象由身体转向灵魂,而是更精细地停留在身体上,只不过,此刻的身体对权力具有了新的意义{14}。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人们不再将身体看作一种消极的威胁君主权力的东西,而是将其看作一种宝贵的人力资源,一种经过开发规训就可以转化成生产力的东西,因此,刑罚的目标不再是对身体进行消极的消灭,而是对其进行积极的规训和加工。所谓灵魂的改造也必须纳入对身体的规训来理解,即让灵魂成为规训身体的手段。此外,这一时期的机械论也使人们得到了一种理解身体的新模式,身体被看作一部机器而非一种有机体,即一部可以拆解为各个部件,又可以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改造和重新组装的机器。所谓规训权力就是为了特定的目的对人这部机器进行拆解、改造、重新组装的技术。由于人这部机器的复杂性和个别性,为了达到规训的目的,权力的运作就要十分地耐心、细致并讲究技术。 在启蒙运动的影响下,试图以更人道的方式对待犯人而不再对他们施以酷刑或者公开处决这种愿望导致了刑罚程序的变化。但是福柯认为,这些刑事制度的变化出现在启蒙运动的内面(under-side)。它们来源于一些身体组织形式和行为方式上通常不太起眼的变化。这些变化与其说是为了让囚犯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如说是为了更好地制造出一种可以被当作囚犯来辨认和对待的主体。福柯认为,这种新的刑事程序并没有变得更合理和更仁慈,它把各种理性和逻辑综合起来,是为了更好地理解非法行为并对它们做出反应。与这些变化相关的是更加复杂的工业化、城市化和殖民化社会的出现,这些社会形态从17世纪起在整个欧洲范围内开始取代陈旧的封建制度。陈旧的封建制度被一种新型的微观权力取代,福柯认为这种权力与规训有关{13}。在刑罚制度中注入更多的善意、更多的尊重、更多的人道的做法实际上是个圈套:正因为它成功地柔化了刑罚的外观,使其变得不再那么严酷,现代刑罚才集中体现了一种谦和的、基本上无痛苦的强制,而这一般说来正是现代世界典型的强制形式。福柯抨击说,从学校到各行业,从军队到监狱,我们社会的主要惯例体制表现出邪恶的效能,极力对个人施以监控,消除他们的危险状态,通过反复灌输规训条例来改变他们的行为,结果将不可避免地造就一些毫无创造能力的驯顺的团体和听话的人群{15}。刑罚方式的转变通常被认为开始于启蒙时代的来临,这时,公开施刑的封建景象开始被认为是不文明的,改革者们主张采取更为人道的惩罚形式。正如《疯癫与文明》中所做的那样,福柯对这种进步的解释提出了疑问。尽管改革者们因其惩罚的过分严酷而攻击了封建的司法制度,但是这种过分的观念与反对惩罚权力的滥用没有多大的关系,而与对封建惩罚制度的无规则或无效率所产生的一种厌恶有关。按照福柯的观点,推动刑罚改革的动力不是来自于启蒙理性,而是来自于确保一种更有效率、合理化的、法律和社会领域的必要性。福柯像韦伯一样主张,一种扩张着的资本主义体系对一种社会网络有一种根本性的依赖,这种社会网络在关于人类劳动力的生产和剩余价值的榨取的所有方面都是完全可计算的、可靠的和有效率的。封建专制制度的一个基本弱点是,它以权力的过度使用和公开展示为基础,而其作用在主体上的后果则是不规则的和功能失调的。从而,改革刑罚体系的目标不是基于更公正的原则来建立一种新的惩罚权力,而是建立一种新的权力经济,这种新的权力经济在经济和政治两个方面都是公布更好的、效率更高的以及代价更低的。审判的权力不再应该建立在君主的数不清的、不连贯的、有时自相矛盾的特权基础之上,而应该建立在公共权力的连续分布的后果的基础之上{16}。 福柯认为刑罚的演化是因为权力实施策略的变化。福柯说,我想研究人们为什么要用监禁的方式—这在历史上是比较晚的事情了—而不是用流放、拷打来进行惩罚。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优秀的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们经过研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对劳动力的需求,人们重新考虑了犯人与社会的关系,犯人的身体不再只是威胁社会的某种东西,而是可以经过改造和训练成为社会需要的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的工业社会中,劳动具有根本性的价值,强迫犯罪的人去工作是一种最有用的惩罚。他们又是怎样被强迫去工作呢?他们被关在监狱里,每天强制性地工作许多个小时。德国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们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大致就是这样的。这仍然是一种经济学的解释。可是我不能相信这种解释,因为人们在监狱里其实什么也没干!监狱工作带来的利益从来都可以忽略不计—这不过是为工作而工作而已。但是让我们再进一步观察这个问题。事实上,现在的研究表明,在18世纪末,最终决定把监禁作为惩罚的基本模式,这时,综合多种技术手段,终于能够把人固定在特定的区域,强制他们作出特定的姿势,服从特定的习惯— 简而言之,这就类似马戏团的驯兽。于是我们看到出现了17世纪末以前从来没有过的某种类型的部队营区;出现了大型的基督教寄宿学校,那也是17世纪所没有的;在18世纪我们看到出现了有上百工人工作的大型工厂。于是就发展出一整套对人类进行驯服的技巧,把他们禁锢在特定的地方,进行监禁、奴役、永无止息的监督。简言之,出现了一整套管理的技巧,监狱只不过是其表现之一,以及在刑罚领域里的变形。那么,所有这些训练个人的新技巧的目的何在呢?我在《规训与惩罚》中说得很明白:就工厂而言,这种新技巧当然是同生产的需要相关的;就军营而言,这里面有实际的考虑,也有政治的目的,为了培养一支职业化的部队,让他们完成比较复杂的任务(例如知道怎样开炮);就学校而言,牵涉到政治和经济的问题。这些我在书中都提到了。此外我还指出,自从18世纪以来,就训练和对个人实施权力的程序而言,一直有人在考虑怎样把这些程序发展、改进和普遍化。换句话说,我不断地展示这些方法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来源。我并不试图在一切领域都要找出权力,但是我认为在这些新的训练技巧中有某种特殊的一致性。我相信,这些用来调节个人行为的手段服从某一形式的理性,它们相互作用,构成了一个特殊的层面。并不存在真正理性的经济原因强迫囚犯在监狱里工作。这里的工作毫无经济上的目的。有许多与此十分相似的实施权力的方式{17}。单纯为了消除社会危险而对犯人肉体的消灭式惩罚变成了对其进行改造和规训式的惩罚,这种惩罚的基本手段不是法律而是纪律。 考察刑罚的发展历史后,福柯指出被认为非常友好和人性化措施的面具其实掩盖了越来越严密的社会控制。这给了他考察和研究社会中权力的本质及其使用的另一个机会。在某种程度上心灵可以被看作身体的监狱(颠倒了柏拉图的观点),因而社会可以看作是人们身体的监狱(剥夺了狄奥尼索斯的模式){18}。在法国,三个王朝加一个漫长的革命和拿破仑帝国之后,在路易· 菲利普治下的真正的资产阶级时代,另一个弑君嫌疑人费施(Fieschi)也被处以极刑,但那种令人毛骨惊然的壮观场面和围观人群都不见了。与此同时,正如为当时巴黎少年犯监管所总结出来的极为严谨的规程所说明的那样,在犯人每天极为详尽的日程表中所使用的大量新发明,绝不亚于在对达米安施以酷刑中体现出的过分的仪式的残酷性。昔日滥施折磨(torture,法语supplice)的方式让位于1830年代开始的一丝不苟的严格管制。福柯的目标就是描述这些与之不同的刑罚制度相对照的不同的刑罚风格。其中表现出来的关键的变化是肉体折磨的消失。拿破仑时代之后的法国一点也不知道公开以酷刑折磨达米安的往事,但它在监狱里监禁着4万多名法国男人和女人(大约每600位居民中有1名犯人){6}。惩罚作为可怕的展示被记录在案,而大型监狱成为城市景观中明显的成分,在资产阶级的西方世界到处充斥着监狱的高塔。犯人处于规训权力之网中。在西方历史上,从古希腊到古罗马统治时代,对于个人身体的规训始终是居于首位的事情。基督教教义和道德规范尤其重视对于身体的规训,并将此项规训活动同心灵控制结合在一起严格进行。到了近现代时期,个人身体表面看来属于私人生活领域,是个人自由掌握和控制的。但在实际上,近现代西方社会中对于个人身体的控制和支配,比古代社会采取了更隐蔽和更严格的方式{1}。更隐蔽的方式,指的是近现代社会给予个人身体活动更多的自由,容许每个人把个人身体当作自身所属的私人财产,并得到法律上的正当保护。所以,近现代社会对于个人身体的支配和控制,是通过个人自由的理性化和法制化的曲折过程而实现的。社会对于个人身体的控制,已经不是采取赤裸裸的直接性肉体规训的主要方式,而是让每个人通过知识、道德和法制的训练和学习过程,逐步使自身变成理智的、道德的和合法的主体,让自身肉体的欲望满足和活动方式自律地符合整个社会的规范。更严格的方式,指的是近现代社会采取更有效率和更制度化的全控社会系统进一步控制每个人的身体的成长和活动方式。由于近现代社会实现高度制度化、组织化、管理化和法制化,在社会中生活的个人身体,不论在任何一个领域,甚至在各个角落,都无法逃脱受到控制、监视、支配和规训的命运。具有典型意义的近现代刑罚、监狱制度,最集中地和象征性地表现了社会对于个人身体的监控模式。 福柯的意思是清楚的:作为启蒙运动之基础的人道主义,并不如权力意志重要。在其人类解放的堂皇观念下,启蒙运动所界定的新的精神技术使社会控制的程度远甚于传统社会。在《规训与惩罚》中,福柯所揭露出来的东西令人震惊。福柯试图告诉我们,在近代资本主义监狱式的社会中,是没有人身自由可言的。随着启蒙运动的深入,拷打、撕裂肉体的刑罚制度被废止了,代之而起的是一种道德技巧,一种权力技术的规训。刑罚的改良者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减少对囚犯的惩罚,而是为了惩罚得更好,为了使惩罚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使惩罚的权力更深入地插入社会的躯体之中。正如当时人们所欢欣鼓舞的那样,绞刑架、示众柱、断头台、鞭答和裂尸刑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然而这只是表面的改变而已{11}。福柯说,现代处决仪式的确显示了一个双重进程,即示众场面的消失和痛苦的消除,但这只是表明,刑罚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其目的就是对一个拥有多种权利,包括生存的司法对象行使法律,而且是对一个有疼痛感觉的肉体行使法律{3},与此相应,惩罚不再是制造令犯人无法忍受的肉体痛苦的技术,而是成为了一种暂时剥夺权利的技术。肉体痛苦是直接和剧烈的,权利被剥夺所致的痛苦是精神上的痛苦,是间接的,但却是渗及灵魂的。这两种痛苦何者为甚?恐怕这是个无法回答的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福柯说,惩罚景观更换的只是伙伴和角色而已,人们不过是用一种喜剧代替了一种悲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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