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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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邑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2004年10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江门市财政局是主管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工作

2、由专人负责,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第五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以下原则执行:多层建筑的首期进度款要待完成工程至+0.00,且付款额不能超过合同价的15%;高层建筑的首期进度款要待打完桩后,且付款额要控制在打桩工程造价的80%之内。完成工程量一半时,进度款不能超过合同价的40%;竣工验收前,进度款不能超过合同价的80%。第六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金额的依据和监理单位、校方项目负责人现场验收确认的签证,经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填写《五邑大学

3、基本建设工程及维修工程付款申请表》,送监审处、财务处,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已经审批的《五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及维修工程付款申请表》,加盖五邑大学公章后,送市财政局审批付款。财务处只能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议定的工程进度款额度和付款方式支付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超出合同或协议条款议定的工程进度款额度的,一律不予于付款。第七条因设计、材料更改而增加工程费用的审批程序按《五邑大学预算外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第九条

4、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第十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下列各项费用:(一)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二)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三)临时设施费、设备检测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四)合同公证费

5、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五)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六)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七)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第十一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林木等购置取得各种无形资产的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第十二条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主要包括下列支出:(一)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

6、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二)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三)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四)印花税、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第十三条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第十四条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学校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学校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

7、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市级财政局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程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入使用,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第十七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作其它收入处理。第十八条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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