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案例与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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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与习题案例一A公司在开发利用贮灰厂和清运粉煤灰的过程中,对清运作业监督不力,致使10吨粉煤灰被倾倒入B河,造成水体污染,当地环保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收费的规定,对该厂罚款5万元,同时征收排污费20万元。案例一A厂不服,认为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环保部门不能在罚款的同时征收排污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环保部门能否在罚款的同时征收排污费?参考答案: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并不是行政处罚,不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适用条件也同,二者并不互相排斥,因此,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

2、仍然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排污费的法律效力,并不免除治理责任,也不免除因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案例二某环保局在对某工厂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某工厂擅自拆除防治污染设施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但经过检测,环保部门发现该厂的污染物排放并没有超标。问:环保部门是否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有关“三同时”的规定对该厂进行处罚?参考答案: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由此可知,环保部门在依据

3、该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但排放污染源物未超标或者经认定的排污单位,不能适用该条进行处罚,但可以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王村刘村案例三:某县城的一化工厂给周围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特别是工厂附近的30户居民受污染危害更是严重,他们多次请求县环保局制止化工厂的污染行为,责令化工厂赔偿居民的污染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但县环保局却长期对此置之不理,于是30户居民联名向县法院对县环保局提起行政诉讼。案例三:县法院通知化工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最后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居民污染损失共5万元。问:1、法院依

4、据什么规定接受此案件?2、化工厂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3、法院判决是否正确?参考答案:1、依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此环保部门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本案县环保局对污染受害居民的投诉置之不理,是违法失职行为。参考答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5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30户居民在环保局对其投诉置之不理的情况下,联名向法院

5、对环保局提起诉讼是合法的。参考答案:2、法院通知化工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是必要的。因为化工厂与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环保局不依法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制止环境污染行为有利害关系。法院如果判决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对化工厂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参考答案:3、法院最后判决责令化工厂赔偿本案原告污染损失5万元是错误的。因为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的任务是对被告环保局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不是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不能直接针对原告与化工厂之间的纠纷作出判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三项“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法院判决其在一定

6、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本案法院应判决被告环保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制止环境污染,调处环境污染纠纷的职责。案例四A工厂的排污管道直接通往B河。某日B河下游的C养殖场鱼虾大量死亡,C养殖场认为鱼虾死亡系A工厂排放的污水所致,遂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要求A工厂赔偿损失。A工厂否认C养殖场的主张,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C养殖场举证证明养殖场鱼虾是被其排放的污水毒死的,否则就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C养殖场主张应当由A工厂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鱼虾不是A工厂排放的污水毒死的。问:本案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参考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

7、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案应当由A工厂承担其排放污染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的举证责任,证明C养殖场的鱼虾不是它排放的污水毒死的。如果不能证明,则必须赔偿C养殖场的损失。案例五:A工厂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投资兴建了一条三氧化二砷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由于其排放的含砷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河中,造成与A相邻村庄的村民在饮用河水后出现了砷中毒的症状。此后环保部门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的

8、规定,责令A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A遂委托B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案例五:报告表认为:由于A工厂排放的含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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