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苏东坡法制思想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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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家苏东坡法制思想初探作为文学家、书画家和政治家的苏东坡,已是家喻户晓,广为人知;但对作为法学家的苏东坡,人们知之甚少,研究颇寡。通过对苏东坡生平际遇、执政司法、案件审判及其民本思想的研究,可以总结出法学家苏东坡因法便民、为民自重的法制思想: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法制思想、刑德相济的法制思想、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法制思想、以民为本的立法法制思想、民为邦本的刑法法制思想、便民为本的民法法制思想以及苏东坡的经济法律思想,还原法学家苏东坡在中国法制史上的重大贡献和历史定位。在中国,只要一提起苏东坡的名字,凡有饮水

2、处的人们,莫不想起这位高唱“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的洪钟大吕式的伟大诗人。每逢中秋佳节来临,全世界的华人及中华文化的爱好者,莫不想起他那“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的吟咏明月的美丽诗章。作为文化巨人的苏东坡,在文学艺术领域如诗词文论、绘画艺术、书法创作的伟大成就都已达到后人难以逾越的高峰。作为政治家的苏东坡,在执政为民、司法改革、发展经济、城市建设、赈灾济民、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巨大成就也早已家喻户晓、广为人知。但是,作为法学家的苏东坡,人们却知之甚少,特别是对作为法学家

3、苏东坡的法制思想,对其研究颇寡、论述不多。本文拟就法学家苏东坡因法便民、为民自重的法制思想作一些探索和介绍,以还原法学家苏东坡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巨大贡献和历史定位。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称的“法制”概念,是指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同的法律制度,既包括“法制”概念中的国家法律和制度的含义,也包括依法治理国家的方式和思想等内容。它的本质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法学家苏东坡的法制思想,仍属封建主义法制范畴。他是其中的优秀代表人物。苏东坡法制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苏轼一生处在北宋的中后期。其时社

4、会经济发达,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都非常活跃,是我国封建社会和民族文化的转折时期。一方面,宋代经过近百年的统治和发展,已开始进入由盛而衰阶段。阶级矛盾日趋尖锐。宋代统治者为防止百姓反抗和军阀割据,采取集皇权于一身的中央集权体制,采取“弱其兵、弱其将、弱其民,以强君主一身”和“重文轻武、重内虚外”的基本国策进行封建统治。在对内政策上,实行重视科举制度,优待士宦知识分子政策。凡进士及第者均可做官,高官的子弟、亲属都可做官。士大夫和官吏受到尊重和优待,待遇优厚,地位很高。甚至在宋太祖赵匡胤年间,还制定了“不

5、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的国策。[1]在这种政治背景下,在宋代士大夫群体中出现了一大批以“以天下为己任”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另一方面,北宋中后期所产生的“三冗”(冗费、冗官、冗兵)之患十分严重,国家财政已不堪重负。外部民族矛盾也日益尖锐,北方强敌辽与西夏少数民族政权,屡有侵犯,多次发动战争,而北宋王朝却无力抗击,甚至以金钱买安宁。国势日微,逐渐出现积病积弱的社会状况。在法制方面,宋太祖建国之初就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朝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宋刑统》,这也是宋代第一

6、部刑法典。宋代的士大夫群体,包括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理学家、文学家,如司马光、欧阳修、范仲淹、王安石、苏东坡、张方平、朱熹、程颢、程颐等等,他们知识渊博,卓尔不凡,“兼文章、经术、吏事于一身,融行政、司法、教化于一炉”[2]。他们以天下为己任,忧国忧民,针砭司法时弊,敢为天下先。宋代士大夫群体十分重视法律。他们“在对待法律的态度上和以法律共治天下的关系上,表现出一种心系天下的态度”。他们主张用“以法为公的观念,公平执法的观念,天下共治的观念,法的公信力观念”[3]来治理国家。宋英宗治平四年(

7、1067年),赵顼即位,是为宋神宗。这位“年轻好胜”[4]的神宗皇帝(时年19岁),为了改变社会政治、经济局面,消除弊政的危害,令王安石变法,革新吏治,发展生产,富国强兵。他们以挽救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和“整军”为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社会改革运动,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变法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充实了朝廷财政,增强了国防力量,打击和限制了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的非法渔利活动。但是,在变法的过程中,由于部分法律举措不合时宜,用人不当,运

8、作不良,造成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主持变法的王安石、吕惠卿等人在实施变法的过程中,排斥对变法持有异议的意见和官吏,进而不惜罗织罪名、栽赃陷害,对反对派进行疯狂打击,将反对派贬官、下狱、判刑、流放,乃至迫害致死。社会上因此形成一种变法恐怖,大量因变法而被强制贷款的百姓,因无钱归还贷款本息而被下狱,或逃亡为盗,有的聚啸山林进行武装反抗……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逝世,变法告终。这就是史书所称的“熙宁变法”(又称“熙丰变法”)。[5]北宋期间,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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