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完善设想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完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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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完善设想相对合理主义理论,是龙宗智先生针对司法改革提出的一种视角。他认为,“所谓‘相对合理主义’,是指在一个不尽如人意的法治环境中,在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下,我们无论是制度改革还是程序操作,都只能追求一种相对合理,不能企求尽善尽美。如果不注意实际调和和多种复杂因素的制约去追求理性化,不仅难以奏效,而且还可能因为完全破坏了既有的有序状态而使情况更糟。”[1]  在我国,由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基本上是由其自行实施,甚至有些是以秘密、封闭的方式进行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侦查行为仍屡屡出现。因此,在注重程序公正日益

2、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的今天,很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以推动公安机关尽快建立正当的侦查程序。  笔者认为,在相对合理主义下,可以从以下几大方面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  一、完善侦查违法行为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程序性制裁属于一种程序性法律后果,是通过对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侦查、公诉和审判行为宣布为无效,使其不再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方式,来惩罚和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的。[2]针对刑事侦查活动中频繁出现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现行侦查活动监督所采用的“纠正违法建议”由于不具

3、有引发程序性或者实体性的任何法律后果,使得这项监督方式刚性不足。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如果权利受到公安机关违法侦查行为侵犯的人没有有效的救济渠道,公安机关不会因违法侦查行为承担任何不利后果,反而会从中“受益”,违法侦查行为层出不穷就在所难免。建立程序违法制裁措施和程序违法的裁判机制,从根本上抑制公安机关违法侦查的冲动,将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所获得的“利益”予以剥夺,从根本上消除违法侦查的动力。[3]  二、健全公检两机关联动机制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形成完善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的工作合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当然

4、,两家单位达成共识的层面越高越好,从上至下的联合发文等形式更有利于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开展,更容易取得好成效。  笔者认为,目前可以从以下方面探索加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配合:  (一)健全对现有侦查监督规定的实施细则和细化措施  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一般采用“纠正”的方式。“纠正”又按照口头和书面两种情形进行,但究竟什么样的违法侦查行为可以使用口头纠正,达到什么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书面纠正,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可见,为进一步规范侦查活动监督,切实提高监督效能,这个问题便有细化的必要

5、。笔者认为,可作以下规定,权当探讨[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形式进行监督:  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扣押、查封、冻结、处置财物的;因工作失误导致证据灭失的;对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该提取不提取、该鉴定不鉴定的;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意见在作出后七日内未告知当事人的;退回补充侦查超过法定期限的;未依法对在押人员分押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后,询问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到场的。  而对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存在其他情节轻微违法情形,但不影响案件定罪量

6、刑、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口头可以告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纠正而不纠正的,也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  (二)建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执法信息通报机制  无论从国外还是国内来看,建立公安

7、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执法信息通报制度都是有例可循的。比如,放眼国外,在降低审前羁押率方面,丹麦检察机构实行严格的通报制度。2000年总检察长颁布的一份指令(RM2/2000)要求警察专员向具有管辖权的地区检察官通报所有审前羁押超过3个月的案件,并要求地区检察官每年向总检察长通报此类案件的数量。[5]从国内来看,2010年11月,湖北省宜宾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就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进行了座谈,双方共同商定依照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率先在宜宾县、高县、南溪、江安四个县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公安机关侦查办案与

8、检察监督有机结合。[6]事实上,目前很多检察机关和同级的公安机关之间已经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X络平台”,但该平台主要适用在立案监督方面,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该平台为依托,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内容纳入其间。同时,为避免对侦查监督事项、数据弄虚作假,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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