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谁的行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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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谁的行为违约  石志勇文妙  2004年2月21日,原告李世进(甲方)与被告陆善昌(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将自己鸭苗卖给乙方饲养,每次1600只,以每只3元成交;甲方从农历2月9日起向乙方提供鸭苗,至农历3月9日止(共12次),两个月内鸭苗价格不变,每只鸭苗3元,每次送苗给乙方应当场给付现金;甲方如不卖鸭苗给乙方,乙方有权处罚甲方违约金3万元,乙方如不买鸭苗,甲方有权处罚乙方3万元。”等等。协议签订后,李世进已依约向陆善昌提供了4次鸭苗,陆善昌均付清了鸭苗款给李世进。2004年本案中谁的行为违约  石志勇文妙  2004年2月21

2、日,原告李世进(甲方)与被告陆善昌(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将自己鸭苗卖给乙方饲养,每次1600只,以每只3元成交;甲方从农历2月9日起向乙方提供鸭苗,至农历3月9日止(共12次),两个月内鸭苗价格不变,每只鸭苗3元,每次送苗给乙方应当场给付现金;甲方如不卖鸭苗给乙方,乙方有权处罚甲方违约金3万元,乙方如不买鸭苗,甲方有权处罚乙方3万元。”等等。协议签订后,李世进已依约向陆善昌提供了4次鸭苗,陆善昌均付清了鸭苗款给李世进。2004年3月18日,李世进向陆善昌提供第5批1760只鸭苗(其中的1600只鸭苗,每只按3元计,另外的160只鸭苗,

3、每只按2?4元计),共计人民币5184元,陆善昌付了4580元,尚欠李世进鸭苗款604元未付,当日,陆善昌给李世进出具条据一张,认可尚欠李世进600元。2004年3月24日上午,李世进依约将第6批1600只鸭苗送往陆善昌的养殖场。当时,陆善昌外出不在家,李世进就与陆善昌的妻子黄秀玉、女儿陆丽及养殖场工人吴扬新一起将鸭苗搬进陆善昌的养鸭棚,在准备清点交付鸭苗时,因鸭苗价格及付款方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陆善昌的家属要求每只鸭苗按比当时市场价格高0?2元计价付款,若按每只3元计价则赊帐欠款,李世进仍坚持依协议约定每只鸭苗3元并付现款。后李世进电话要求陆善昌回来清

4、点鸭苗,李世进等待到下午1点多钟仍未见陆善昌回来,就将鸭苗运走,并以每只人民币2?2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许声豪。此后,李世进也不再向陆善昌提供所剩下的6批鸭苗。另查,在双方交易期间,当地的鸭苗市场价格大约为每只鸭苗人民币2?5元。2004年3月24日后按协议应提供的鸭苗,李世进没有提供给陆善昌,而是分别于2004年3月29日以每只鸭苗人民币1?5元的价格出卖给许声豪,于2004年4月3日以每只鸭苗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出卖给曾令章,于2004年4月13日以每只鸭苗人民币1?15元的价格出卖给曾令心。为此,李世进便以陆善昌于2004年3月24日拒收鸭苗,其

5、行为违约为由向澄迈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陆善昌支付违约金30000元及支付欠款600元。陆善昌以其没有违约,没有欠李世进鸭苗款600元,李世进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进行答辩,并提出反诉,请求李世进支付违约金30000元,但未缴纳反诉费,原审法院按其撤诉处理。原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后,双方不服均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李世进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判决陆善昌支付违约金30000元。陆善昌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驳回李世进的诉讼请求。  (一)一审判案理由及依据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世进与陆善昌双方签订的鸭苗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

6、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前几批鸭苗交易中均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2004年3月24日李世进依约将鸭苗送到陆善昌的养殖场,陆善昌却不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接受鸭苗,而是以低于协议价格要求李世进交易,致使协议未能完全履行,造成李世进的经济损失。陆善昌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其行为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李世进请求陆善昌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额已经接近合同货款总额,明显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违约金的计算,应以陆善昌的违约行为造成李世进的实际损失予以计算,其实际损失按双方约定的每只鸭

7、苗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的差价进行计算,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李世进于2004年3月24日以每只鸭苗人民币2.2元出卖给许生豪,损失为1280元?1600只×(3元-2.2元)=1280元?。剩下的6批鸭苗,李世进未提供给陆善昌而以低价出卖给他人,所造成的损失,可按陆善昌认可的当时市场价格(每只2.5元)与协议约定的价格(每只3元)的差价计算间接损失,其损失为4800元?9600只×(3元-2.5元)=4800元?。综上所述,陆善昌的违约行为给李世进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080元,应由陆善昌予以赔偿。李世进请求陆善昌支付在2004年3月18日的鸭苗买卖中欠付

8、的鸭苗款600元,证据充分,也应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中,陆善昌反诉请求李世进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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