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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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医疗欺诈行为【摘要】医疗欺诈行为作为提供医疗服务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具有发生前提、实施主体、行为方式和主观心理等构成要件,从实践中看可归纳三种基本类型即欺诈医疗行为、欺诈宣传行为和欺诈收费行为,医疗欺诈行为根据其不同的具体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关键词】医疗欺诈行为;类型;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1007—9297(2005)02—0027—06onfraudinmedicalservices.lug∞.linyimeddffe,linyishandong276002.【abstract】fraudinmedicalservicesta

2、kesplacesduringtheprovisionofmedicalservices.itconsistsofthefolloedicalservicescrnbedividedintothreebasictypes:fraudinmedicaltreatment.fraudulentpropagandaandfraudulentchargingoffees.eprincipalcarryingoutthefraudshalltakeexecutive.civilandcriminalliabilitiesaccordingtothespecificcircumstances.【

3、keyedicalservices,types,legalresponsibility近年来.医疗欺诈行为13渐其多,并不时为媒体所披露。本文不揣浅陋,兹对医疗欺诈行为的概念、构成、基本类型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略作管窥。一、医疗欺诈行为的概念与构成本文所称之医疗行为系医疗服务行为的简称,是实施医疗服务的具体行为,又可称作医疗服务活动。根据是否直接针对于人体健康,医疗行为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从事的为特定的自然人进行健康价值创造的各种行为,①包括为防治患者疾病、恢复或增进患者健康而实施的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医学检查、诊断、治疗、

4、临床护理、处方给药和疗养康复等,其实施主体一般是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简介j吕高玉(1973一),男,山东费县人,临沂医学专科学校社科部讲师,法律硕士。缪锐锋、王爱红,《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载于《法律与医学杂志》,2oo4年第11卷第1期,第29页。·110·而广义的医疗行为则作为整体性的工作,除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外.还包括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前者有关的管理及后勤服务等活动。后者虽不直接涉及对患者疾病的诊疗而对人体产生危险,但也关系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并有可能给患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不良后果.因而亦当属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内容之列.其实施主体可为医疗机构中的一切工作

5、人员。本文所称之“医疗行为”除特别说明外取其广义。关于欺诈,《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表述为用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我国在法律上并未对其加以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司法解释,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所实施的,通过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诱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某种意思表示的行为。而医疗欺诈行为显然是医疗服务行为与欺诈行为两个方面的融合:一者,医疗欺诈行为仍然属于医疗服

6、务行为,而不能将之排除于此行为之外;二者,这一医疗服务行为却非正常的医疗服务行为,而系医疗服务行为的提供者采用欺诈手段而实施且因此使医疗服务行为的接受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基于此错误的认识而做出某种意思表示。因此,医疗欺诈行为又可12全文查看称作医疗服务欺诈行为,其概念可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患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据此.医疗欺诈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发生前提:医疗欺诈行为发生在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中:(2)实施主体:医疗欺诈行为的实施者是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

7、员.而不是患者:(3)行为方式:医疗欺诈行为的方式有两种.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前者指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后者指掩盖和歪曲客观存在的事实:(4)主观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才能构成医疗欺诈行为。由于故意与否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患者很难证明.因而在故意这一主观要件的认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2期)定上.可借鉴举证责任倒置的法技术而应当采取推定故意的原则①即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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