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 开题报告

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 开题报告

ID:19764353

大小:42.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06

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 开题报告_第1页
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 开题报告_第2页
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 开题报告_第3页
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 开题报告_第4页
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 开题报告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 开题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开题报告论文题目: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一、课题来源股东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也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然而,实践中各种形式的股东瑕疵出资层出不穷,这一方面严重影响公司资本的充实,损害了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市场交易风险,影响交易安全,间接地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中国公司诉讼的实践中,关于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以及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受限制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公司法》修改后,改变了旧公司法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2、,而采为灵活的法定资本制,允许出资分期缴纳,定期缴足。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已逐步得到司法实践的普遍肯认,但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受限制,由于《公司法》就此没有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仍然争议较大。2011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11]3号《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其中第17条规定,对于未出资、未全面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按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进行相应的合理限制。《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肯定了瑕疵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得到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立法漏洞。同时我们也看到《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

3、问题的规定(三)》中关于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规定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有待完善。比如该司法解释只是明文列举了三种可限制的股东权利,那么能否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能否限制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这三种权利之外的“等”到底包含了哪些可以限制的股东权利?应该如何量化对这些股权限制的程度从而兼顾效率与公平?对于这些疑问,《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均没有给出明确答复。面对公司实务中相关纠纷案件的层出不穷,笔者以为我们有必要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制度作进一步的分析探讨,以适应实践的需要。二、国内外探究现状officiallyestablishedonJuly1,2013,Yibincity

4、,formerlyknownasthebus,integratedoriginalrongzhoubuscompanyinYibincityandMetrobuscompany,formedonlyinYibincityofaState-ownedpublictransportenterprises,thecompanyconsistsofoneortwo,thirdDivision.Integrationofpublictransportservicesisnotyetestablished从立法规定角度而言,采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规定一般比较严格,而采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此则相对宽松,

5、但不论是采法定资本制还是授权资本制,立法通例一般并不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建立因果关系。例如,《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在1969年就取消了对最低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在许多州,从理论上讲一美分即可注册设立公司。对那些保留最低资本额限制的州,法律也只是要求股东对未缴资本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否定股东资格和公司人格。就理论争议而言,在我国在早期的理论研究中,对于瑕疵出资者能否取得股东资格问题,学者多持否定态度。例如,有学者认为,股东是指公司资本的出资人或股份的持有人,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股东身份从而形成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只有履行了出资义务,才能够获得股东的身份

6、和资格。这种观点也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随着对公司资本功能认识的深化,目前,肯定瑕疵出资股东能够取得股东资格的观点渐渐占据上风。该种观点认为,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其股东资格并不应因瑕疵出资而被否定,简单的以股东出资存在瑕疵而否定其股东资格于法理不符。此种观点正在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赞同。就实务处理而言,而司法实践中也曾发生过许多争议集中于股东资格与出资的关系的案例,而不同案例的审判结果及依据也代表了实务界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不同看法及发展情况。关于这一问题,实务界也存在着矛盾的观点。有法院持未缴纳出资股东无法取得股东资格的观点,而很多法院均持有这一观点,通过“广东

7、国投破产案”以及“叶燕利等5人及浙江天工矿业集团公司诉浙江省丽水封锁公司、林春玲股份转让上诉案”的相关判决可以看出法院的这一观点。而相反观点则认为瑕疵出资的股东可否取得相应的股东资格应该以其是否取得股东身份并且享有股东权利与承担股东义务为考量标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何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若干规定(第八稿)(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瑕疵出资的股东因获得赠送的股份而依该股份实际享受股权的,在补缴股份对价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