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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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论文关键词】行政复议制度健全与完善【论文摘要】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行政复议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行政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国不仅与时俱进地确立了“依法治国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思想,而且逐步建立起了与其相适应的总体法律体系,在实现政治文明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与施行充分地反映了我国社会政治上的提升与发展。1999年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同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开始施行。与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较,《行政复议法》在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方便复议申请人以及强化对复议活动的监督等方面都有显著进步。但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具备绝对的完美,无庸置疑,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也存在一部分亟待改善的内容。本文试结合《行政复议法》在近年的实施中浮现出的若干问题以及目前理论界对修改行政复议制度的探讨,针对提升

3、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作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一些设想。一、建立行政复议人员岗位资格制度在一个制度建立之前,人是推动制度建设的决定性因素;在一个制度建立之后,人是推动制度运转最关键的因素。行政复议制度要健康发展不可忽视行政复议审查人员这一要素,因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审查人员队伍应是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须完成的首要任务。我国现有的公务员从目前的分布来看,中央直属机关、省、市级机关的公务员的素质都有基本的保证。但相对于近年来省、市级政府部门公务员素质有较大提升的情形,基层行政机关一则由于级别低导致的社会地位不高,另则由于工作繁琐、任务沉重,造成基层公务员的来源较为有限,法

4、律素质的发展相对较为缓慢,凭经验办事现象也较为普遍。这直接造成基层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素质落后于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可能。而从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能角色看,高比例的政府工作任务是由基层部门来落实完成的。基层政府部门承担了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得这一层级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于高层级更易引发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人员的法律素质“头重脚轻”的现象与政府机构的运作规律由此直接产生矛盾,急需采用妥当方式解决。鉴于我国正精简政府机构的现状,直接要求基层行政复议机关增加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公务员是不现实的,但可考虑建立行政复议经办人员岗位资格制度,明确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内具体办理行政

5、复议案件的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通过建立法定的行政复议经办人员岗位资格制度,促使行政复议机构内现有的经办人员提升法律素质;对于少数行政复议机构内现有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确实无法满足国家行政复议人员任职资格要求的,则可依规定从各渠道补充具有较高法律专业修养的人员。目前已有部份省份在探讨行政复议人员岗位资格制度的做法。总结各地的经验,立法建立行政复议人员岗位资格制度刻不容缓。从社会环境的大背景来看,我国司法机关以及仲裁机构早已采取了类似岗位资格制度做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担任法官或检察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进一步要求初任法官和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

6、法考试。《仲裁法》也对仲裁员的聘任规定了较高的条件。由此可见跟上相关法律制度的步伐,建立行政复议经办人员岗位资格制度是社会大环境的发展要求。从效果看,若实施行政复议人员岗位资格制度对内可促使行政复议人员提升素质,对外可以满足社会形势要求,树立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形象,使得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地位、专业水平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特征相匹配。因此建立行政复议人员岗位资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也迫在眉睫。二、增加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在实践中,行政复议案件种类日趋多样化。从审查难度看,有的简单,有的复杂。而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审查程序、审查期限较为单一。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

7、的行政复议案件,若一律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则审查期限过于漫长,既不易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效率,同时还违背了《行政复议法》所倡导的及时、便民原则。鉴此,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案件,建议建立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行政复议简易程序主要内容一则包括简化目前的行政复议审查程序,另则将案件审结期限适当缩短。国务院法制办曾出台文件,授权政府法制机构对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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