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路法》办法9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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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9533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50923(颁布时间)20051201(实施时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6号(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3日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第三条 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已立项建设或者在建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应当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县道、乡道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第四条 公路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五条 已有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勘测登记、绘制地图、造册立档、埋设界桩。对依法批准的公路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路建设开工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分段完成的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路段或者单项工程,可以分段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

4、对公路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工程造价或者以降低工程质量来降低工程造价。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经过市区的公路路段,可以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商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改划为城市道路。改划为城市道路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未改划为城市道路的其他公路,仍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其职责进行管理。第九条 改建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当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在施工时,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或者引导标志。施工路段不能通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在绕行路口予以公告。

5、通过公路施工路段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秩序,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得损坏施工现场及其设施。禁止非施工车辆和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和尚未开通的公路。第十条 公路改建后原有线路的旧桥和旧公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核准废弃的,不再进行养护和管理:(一)路线较短且无车辆通行的路段;(二)已中断交通且作为弃土场、养护站料场或者已种植农作物的路段;(三)危桥及危涵路段;(四)已不能通行的旧桥;(五)公路改建后已不通行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前款规定的旧桥和旧公路经核准废弃后,由所管辖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通行的标志,并移交所在地的

6、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一条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五)高速公路(包括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不少于30米。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属于公路附属设施的除外。新建、改建公路线路确定后,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

7、场等建筑群或者集散地:(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三)高速公路不少于80米。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上述建筑群和集散地,不得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沿公路平行扩建;上述建筑群和集散地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干扰车辆通行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开发经营者沿公路两侧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第十三条 正在建设或者已立项即将开工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依法实施路政管理。第十四条 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不得重建、扩建和改建;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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