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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诉讼调解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论诉讼调解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作者:张玉刚发布时间:2011-08-1711:10:28摘要: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最好方式,是法院调处纠纷的首要选择。调解工作做早、做好、做细了,就能最快地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减少诉累。因此,各级法院都下大力气抓好诉讼调解工作。本文结合理论和实际,深入阐释了诉讼调解制度的创新与完善的现实意义,并讨论了创新实践过程的路径选择,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对策。关键字:诉讼调解创新路径完善措施诉讼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被誉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东
2、方之花”。尤其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涉诉信访较多、执行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能及时、彻底地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公正与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减少群众诉累,防止和减少涉诉信访,促进社会和谐。一、当前诉讼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种大量的社会矛盾以纠纷的方式涌入法院,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因此,诉讼调解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法院的青睐,它能最快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赢得和谐。以莒县法院为例,针对民商事案件不断增多的状况,不断强化调解意识,健全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调解工作方法,民事案件调解率达64%以上,
3、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在调解工作中,我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自觉性。要求干警牢固树立“四个观念”,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四个观念”即:一是摒弃轻调重判的思想,树立调判并重的观念;二是摒弃就案办案的思想,树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观念;三是转变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难调的思想,树立迎难而上的观念;四是克服调解工作耗时费力的思想,树立科学的诉讼经济观念。“三个关系”即:一是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二是正确处理审限与效率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调解合法性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系。通
4、过树立“四个观念”,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提高了干警的调解认识,增强了干警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主动性和自觉性。2、建章立制,构建多元化调解平台。制定了《加强民事诉讼调解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构建了多元化调解平台。一是委托调解。对涉及邻里纠纷、小额劳动争议纠纷,委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工会调解和乡镇司法所调解。二是协助调解。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组织或人员协助调解。三是科学调解。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实行面对面调解;对于矛盾较大的案件进行“背靠背”调解,提高调解效率。四是便民调解。采取预约调解、上门调解、电话调解、网上调
5、解等方法,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取得较好效果。3、把握时机,落实全程调解。一是积极探索诉前调解。特别是对于涉及面广、突发性强、矛盾易激化的群体纠纷,通过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诉讼程序前。二是推行立案调解。通过送达起诉状副本同时提出调解建议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参与诉讼调解。三是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在案件开庭前,根据当事人能够较为客观地对待纠纷的特点,积极争取双方平息诉端。四是不放弃庭后调解。庭审结束后,感觉对己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减少损失,此时调解成功率较高。二、诉讼调解工作的特点与作用诉讼调解工作机制的大力实施,更快更好的化
6、解了矛盾解决了纠纷,真正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一是诉讼案件调解撤诉率稳步上升。2009年莒县法院的调解撤诉率为63%,2010年上升了3个百分点,达到66%,绝大多数案件切实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二是执行压力有所缓解。因诉讼费降低等因素的影响,莒县法院的收案数2010年较2009年增长14.9%,而执行案件的收案数占全院收案数的比重较2009年降低了三个百分点,执结率继续保持100%,调解结案增多,使执行难的局面在我院得到初步缓解。三是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不断增强。由于“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有效实施,有力促成了诉讼调
7、解与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的良性互动。据司法局反馈的数字显示,今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较去年增长12%。三、当前诉讼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1、有的法官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偏差,调解技巧有待提高。有的法官仅把调解当作规避办案风险的手段,遇到把握不准的案件时才会想方设法进行调解,对调解工作有功利性倾向;有的法官调解能力和技巧与新时期调解工作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有的法官存在畏难情绪,不愿做艰苦细致的调解工作,等等。2、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法官办案压力不断增大,而调解有时比较耗时费力
8、。在审限和结案率的压力下,法官一般会采取判决方式结案。3、一些诉讼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对调解结案法律效力认识不足,不愿接受调解。一些当事人认为调解是“和稀泥”,自己的权益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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