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ID:23356929

大小:83.21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11-05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_第1页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_第2页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_第3页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_第4页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更多请登录www.corwing.com科云网引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有着相当悠久的历史,从西周的铜器铭文中有关调解的记载到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民组织中负责调解仲裁机构的设置再到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开展,后来通过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我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制度,并得到西方国家的肯定,被誉“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它不仅继承了我国“轻法理重人情”“以和为贵,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儒家道德思想,而且还与当时利益单一,人口居住固定,权利淡漠的社会特点相适应,为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

2、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依法治国过程的不断推进,调解制度暴露出许多弊端,严重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是非常有必要的。一、诉讼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性质1、民事诉讼调解是当事人双方订立诉讼契约的行为诉讼契约,即指当事人之间以直接或间接发生诉讼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而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就是减少或弱化程序的强制性,允许当事人就某些程序选择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规范法院的公权力行为和民事主体的诉讼行为,解决的是私法纠纷,主要是一种财产纠纷;在诉讼中当事人都是民

3、事主体,民事诉讼其直接作用和目的在于保护个人利益,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仍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民事纠纷。另外审判效益要求民事调解契约化,因为诉讼往往要消耗司法资源以及当事人的精力、财力和时间,从诉讼成本上看,为节约成本,尽快解决纠纷,应允许当事人对某些诉讼程序的适用进行约定,如果诉讼成本太高,代价太大,当事人未必都会通过获取判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他们会自行协商解决。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调解是当事人双方订立诉讼契约的行为,具有两种行为性质,即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实体法上表现为处分民事权利的私法行为,诉讼法上表现为放弃诉权即获得判决权的诉讼行为。2、民事诉讼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

4、行为民事诉讼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民事权利行使处分权的结合,此二者结合就形成了所谓的“处分原则”。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承认对方的主张;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程序的权利,可以撤诉、和解和上诉。所以民事调解也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与“意思自治”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对自己实体权利及程序权利的处分,经法院认可,具有同判决一样的效力。3、民事诉讼调解是法院的公证行为民事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法院的意思表示。对于法院在民事调解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有些学者认为其是在实施诉讼行为,行使审判权。一般说来,可以调解的案

5、件虽然都是诉讼案件,但法院在这类案件中不举行听证,也不做出裁决。因此法院在民事调解的过程中不是在行使审判权,法院行使是一种广义的司法权,或者说是审判权的附随权。虽然司法权的本质是裁判权,但不仅限于此,比如还有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的权力等。民事调解应是法院的一种非诉讼行为,它虽出现在诉讼过程中,却是一种非诉讼程序。其次法院对民事调解协议作全面审查和监督,使其具有合法性,赋予具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公证行为,所以法院实际上在这里行使的是一种公证权,在此中起着公证作用。(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续的意义1、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本身的优势决定其有必要存续第一,

6、调解自愿性特点较审判有优势。《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是程序意义上的自愿;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这是实体意义上的自愿。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16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重点突出了调解自愿原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启动调解、调解的方式、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及调解书签收等自由,为诉讼调解中自愿原则落实提供了更完善的程序保障。第二,调解的目的和解性、开放性、较审判有优势。尽管诉讼在我国社会中已变得越来越寻常了,人们的诉讼观与以

7、往相比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国人保持传统文化中厌讼心理,而如果选择调解,若获成功,不仅能彻底解决纠纷,而且还避免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紧张和对立。《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在进行协商解决纠纷时,通常会对各项法律关系一并解决,达成协议,而协议的内容通常会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法院对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在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这都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第三,调解相对判决而言,相对比较灵活,调解书生效后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一审中达成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