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ID:19757263

大小:45.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0-05

上海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第1页
上海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第2页
上海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第3页
上海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第4页
上海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第三条(分类

2、目录)本市对基站实行分类管理。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制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分类目录》,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目录所列内容作局部调整后重新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基站,应当符合《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分类目录》的相关技术要求。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市无线电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通信管理、规划、环保、物价、房屋管理、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

3、关管理工作。第六条(设置原则)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无线电管理及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坚持遵循规划、安全环保、集约建设、资源共享、景观化设置的原则。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设施设置基站的,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第七条(保护要求)经营者应当加强基站的安全防范工作,按照相关要求积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基站的安全运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危及基站设施的安全。第二章室外宏基站第八条(布局专项规划)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要求,会同相关

4、部门编制本市室外宏基站站址的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第九条(专项规划的评估)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对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并采取论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第十条(专项规划的修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组织专项规划的修编:(一)因相应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确需修编专项规划的;(二)因本市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编专项规划的;(三)因信息通信技术发展确需修编专项规划的;(四)经评估认为应当修编专项规划的;(

5、五)其他经市政府同意应当修编专项规划的情形。第十一条(年度设置需求)经营者应当根据专项规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向市无线电管理局书面提交室外宏基站年度设置需求。经营者确需调整室外宏基站年度设置需求的,可以于每年9月1日前向市无线电管理局书面提交室外宏基站年度设置补充需求。经营者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另行向市无线电管理局书面提交室外宏基站年度设置需求。第十二条(共建共享)经营者提出的室外宏基站年度设置需求中,基站布局或者选址与其他经营者的室外宏基站采用同一规划编号的,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相关要求,采取电磁兼容等技术措施

6、进行基站共建共享;确实不具备共建共享条件的,可按规定另行选址。第十三条(年度设置计划的确定)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提出的室外宏基站年度设置需求或者补充需求后,根据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平衡,会同市规划、环保、房屋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于每年3月31日、9月30日前制定室外宏基站年度设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室外宏基站年度设置计划应当包括年度设置规模总量、区域结构分布、共建共享情况、重点区域建设要求等内容。第十四条(建设条件)经营者新建室外宏基站的,选址应当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及郊区新城区域设置室外宏基站的,其边界应

7、当不超过规划站址的350米半径;在其他区域设置室外宏基站的,其边界应当不超过规划站址的500米半径。室外宏基站设置应当优先考虑依托于建筑物。新建室外宏基站在居住区选址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第十五条(选址申请)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年室外宏基站年度设置计划,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申报汇总表;(二)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平面图;(三)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申请承诺书。第十六条(选址认定)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选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

8、放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一年,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基站的建设和验收。逾期未完成建设和验收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自动失效。由于非经营者的原因确需延长公用移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