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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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一)门诊诊疗费1.诊疗费票据是4元,医保基金支付2元,给予患者的收据样式什么样?如何购买?答:相关部门印制新的诊疗费票据,供实时结算后使用。其中部队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总后卫生部的诊疗费收据,三级医院2元,二级医院1元,一级医院0.5元;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地税局的诊疗费发票,三级医院2元,二级医院1元,一级医院0.5元。非营利的医疗机构诊疗费使用市财政的定额收据。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结算诊疗费报销政策调整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28号)。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原渠道申领和购

2、买。2.挂号费中的诊疗费是否单独出具明细?答:全额交费患者使用现有票据,持卡就医患者使用定额诊疗费票据,不需单独出具明细。3.特需门诊诊疗费是否纳入支付范围,如何收取?答:诊疗费超过报销标准的,按医保外上传;诊疗费符合报销标准的,按正常途径上传。(二)门诊就医的问题1.部分医院有自己的就诊卡,患者挂号后,就诊、化验、检查、取药、治疗、收费等都要刷卡识别身份。使用社保卡后,存在两卡共存状态,不能兼容使用同一读卡器势必给参保患者带来不便,应如何解决?答:根据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在HIS改造完成后,应能够使用社保卡为医保患者在院内提供全程服务,院内就诊卡只为非

3、参保人员提供服务。2.医院普遍反应,患者因各种原因导致手中持有多本医疗手册,造成医院不能判断既往治疗、用药情况,有可能发生重复开药、超量等现象,由此受到处罚,医院不能接受,如何处理?答:医生、患者各负其责,各自承担自己的问题。参保人员应保证《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连续使用,因未持“社保卡”就医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进行处置。未按规定查看、书写“病历手册”,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有医生工作站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由工作站系统辅助医生诊治,避免同一参

4、保人员在本院的重复就医和取药。3.门诊持卡结算后,请明确规范哪几类药物可开一个月量?包括社区的慢病吗?高血脂、慢性支气管炎包括在内吗?答: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启动后,门诊开药量的有关规定未做调整,具体应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151号)文件执行。4.在实行门诊实时结算之前,是否需将超过起付线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费用进行上传?答:无论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是否超过起付线,所有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其就诊费用明细均应上传。5.病历手册与目前医院使用的门诊病历是否一致,用完后如何判断上次就医信息?

5、答:继续使用现有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就医信息以病人出示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为准。6.病人就诊时,三级医院所开药物超出常规用量,下级医院是按医嘱使用还是按说明书使用,如何避免引起纠纷?答:药品的使用要符合药品目录规定,同时符合说明书规定。7.医保病人的自费药与目录内药能否开在一张处方上,是否必须分开两张处方?答:必须分开两张处方。8.晚间就诊时,开药量应按门诊还是急诊执行?系统是否按时间段划分是急诊还是门诊?答:急诊、门诊的界定应根据医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医保系统不会按时间段划分急诊或门诊。9.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是否持卡实时结算?答:参保人员

6、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进行持卡实时结算,仍按原结算方式操作。10.信息系统中对于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是否有提示?答:该问题需通过定点医疗机构HIS升级改造解决,凡进行过社保卡信息与院内就诊卡信息绑定的人员,再次就诊时如未使用社保卡,HIS的显示界面应给操作员相应提示。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

7、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三)门诊特殊病种(启动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后执行)1.门诊特殊病种首次往卡内写数据时是否须写入所有历史数据?答:参保人员首次持“社保卡”办理住院类业务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医保手册”与系统待遇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认真查找原因,确认准确后进行卡激活,数据写入卡中。2.已办理过门诊特殊病种审批的参保人员,发社保卡后是否还需重新办理审批?答:参保人员持卡后需要到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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