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价费发[20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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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价费发[2017]53号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教育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工作分工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新修订)《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81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

2、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原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宁价费发〔2006〕112号)进行了修改,并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民办学校和社会意见。现将修改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

3、法(试行)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办公室2017年12月28日印发8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新修订)、《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4、见》(国发〔2016〕8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我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第三条按照补偿办学成本的原则,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收取住宿费。第四条8民办学校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营利

5、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政策的框架下,结合我区实际,实行不同的收费管理模式,积极稳妥推进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学校办学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核定;其他由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决定。有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以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行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并签订合同。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历教育收

6、费标准,需经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对其教育成本进行监审。成本监审应当符合《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六条民办学校取得收费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按规定持有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办学条件应符合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三)独立招生,并以民办学校名义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按照收费制定的管理权限提前三个月向

7、制定收费标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8(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的具体项目;(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年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

8、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七)制定收费标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八)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前应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公示调价理由、办学成本、调整幅度等情况,未经公示不得调整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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