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频直播秀场-服务创新与法律挑战

网络视频直播秀场-服务创新与法律挑战

ID:19742826

大小:59.73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0-05

网络视频直播秀场-服务创新与法律挑战_第1页
网络视频直播秀场-服务创新与法律挑战_第2页
网络视频直播秀场-服务创新与法律挑战_第3页
网络视频直播秀场-服务创新与法律挑战_第4页
网络视频直播秀场-服务创新与法律挑战_第5页
资源描述:

《网络视频直播秀场-服务创新与法律挑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网络视频直播秀场:服务创新与法律挑战网络视频直播秀场(简称网络秀场)是由互联网运营商在自己的网络平台上,组织一些被称为“网络主播”的主持人为用户表演各种节目。每个主播在分配给他的空间里独立完成简单的节目表演与制作。该节目通过网络实时传送到用户的接收终端,而用户可以向主播点播节目,并根据各自的喜好给主播献上虚拟礼物,实现与主播的实时互动。主播则用这些虚拟礼物向运营商交换实际的货币收入。我国网络秀场的先行者是9158、YY和六间房,其自开创以来成绩斐然,其中YY直播2012年底在纳斯达克上市,此后估价上涨了500%。被这种娱乐模式的巨大商业成功所吸引,腾讯、网易和暴风等互联网巨

2、头也在尝试开办自己的秀场。诚然,网络视频直播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发出来的新型娱乐模式,也是内容产业在商业模式上的创新之举,但是鉴于快速发展的科技与立法和监管滞后性之间的矛盾,这种新型的娱乐商业模式也带来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问题,以及一些处在监管空白领域的社会问题,这些都值得我们加以讨论。网络秀场作为法律主体的性质这个问题的本质是,网络秀场是作为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主体之一的广播组织吗?它是否应受到与广播组织相关法律框架的保护和制约?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相关权)分别规定的立法措施。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第四节是关于邻接权主体中广播组织的规定,但是仅使用了“广播电台、

3、电视台”这种具体列举式的表述,这不能构成概念性定义。从该节条文的字面意义来看,广播组织仅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这与《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即罗马公约)一致,但是比公约的语言更为开放。《罗马公约》并没有对广播组织做出定义,只是把广播定义为一种“无线电传播”,相应的,广播组织就被理解为利用无线电传播节目的组织;这与当时的传播技术相适应。随着传播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先后出现,因其传输电视节目的方式与无线广播电视具有高度相似性,都是线性、单向传播;尤其后者与传统无线广播组织的合作和利益分配可以在当时的法律框架内得到满意的解决,因此虽然没有明

4、确的文字表达,广播组织这个法律概念的内涵实际上已经扩大并涵盖了有线电视台和卫星电视台。在WIPO主持的广播组织条约谈判过程中,各国几乎毫无争议地同意把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纳入广播组织的定义之中。但是,当涉及到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点到点、交互式的传播方式(网播)是否也应该纳入传统广播组织法律框架中的时候,各国意见却发生了严重的分歧,这致使WIPO广播组织条约迄今仍未通过。以交互式传播为特点的网络秀场就是典型的网播行为。在我国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的过程中,网播的问题也被提上了议程。社科院建议稿主张“将广播组织扩大至有线转播组织、卫星广播组织和网络广播组织”,人民大学建议稿主张“用广播组

5、织替代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表述”。送审稿均未采纳这两条建议,而是令人遗憾地回避了对广播组织做出定义的问题。送审稿仅在第41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首次播放的载有声音或图像的信号”。这固然是一种技术中立的立法姿态,但是却无助于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我国现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和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和广播电视技术设备…”此外,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实行

6、审批制等。由此看来,网络秀场的法律主体地位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首先,它们未经过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其次,很难说它们的网络主播人员和技术设备迗到了国家规定的专业标准;第三,它们的投资构成比较复杂,不排除有外资进入。但是它们所从事的却又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首次播放载有声音或图像的信号”的行为。由于既有规定的表述模糊且衔接的不好,虽然依据条例可以基本排除网络秀场作为广播组织的主体地位,但是该如何对待其所从事的类似邻接权主体的行为,目前法律仍不能给出明确的答案。网络秀场的著作权法问题目前,网络秀场的内容主要包括歌舞表演、相声、小品、美文配乐诗朗诵等形式。网络主播所使用的素

7、材除很少一部分为原创之外,绝大多数内容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个网络秀场平台可以同时容纳数十万个网络主播,版权内容的使用量不可谓不大。此外,网络秀场的商业模式显示,其主要是依靠用户流量和在线广告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从双边市场的角度分析,它们对版权内容的使用是商业性的使用,并且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十二项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因此它们使用版权作品应该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从当前网络秀场的演出方式看,需要给予关注的是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等;以及音像制品制作者享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