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讲义 政法英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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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讲义政法英杰版第一讲中国古代立法  对我国古代立法的把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古代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情况;二是我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情况;三是重要朝代的重要法典的编撰情况。其中,第二方面是重点。  一、法制指导思想  1.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敬天、敬宗、保民)。  2.汉武帝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西周的制礼做乐  1.礼的含义: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与尊尊),二是具体的礼仪“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

2、葬)、军礼(行军作战)、宾礼(迎宾)、嘉礼(冠婚)。  2.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  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强调的是礼的特权不为他们所享有,但礼的义务仍须遵守。“刑不上大夫”,大夫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非大夫不受刑罚。  三、春秋战国立法——法律的成文化  1.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郑国的“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邓析的“竹刑”、晋国的“铸刑鼎”(第二次)。  2.《法经》  李悝“撰次诸国法”,成《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

3、典。六篇:《盗》(侵犯财产)、《贼》(侵犯人身)、《网》(或称《囚》)、《捕》、《杂》、《具》。《法经》的内容是“罪名之制”,也就是关于犯罪的规定。《杂》的主要内容是“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具》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3.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主要内容: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世卿世禄特权和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等主张。  四、汉代的立法:法律儒家化  1.刑罚

4、适用原则的儒家化:(1)上请原则(开始于汉高祖)(2)恤刑原则(开始于汉景帝):强调贯彻矜老恤幼的思想。(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开始于汉宣帝):是指亲属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2.春秋决狱  (1)春秋决狱,《春秋》等儒家经典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2)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  1.法律形式的变化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了律、令、科、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2)三国两晋

5、南北朝时期正式将律、令作为定型化的法典,一经制定不再有单行法规编入。这开启了后代法典的基本形式。(3)科、格起着补充作用。  2.重要法典(曹魏律、晋律、北齐律)  (1)《曹魏律》:18篇;“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八议”入律  (2)《晋律》:泰始律;20篇,精简了法律条文;刑名后加法例,丰富总则内容;进一步纳礼人刑,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注与律同等效力。  (3)《北齐律》共12篇,合刑名、法例名例,置于律首。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第一

6、次规定“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之渊源。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表现为:“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和“重罪十条”等制度的确立。  (1)“八议”: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八议”正式入律,形成“八议”之制。此后“八议”遂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议其所犯”后,报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以及具体情况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八议”是指:“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的故旧)、“议贤”(德高望重之人)

7、、“议能”(统治才能出众之人)、“议功”(立有大功之人)、“议贵”(上层贵族官僚)、“议勤”(为国家服务勤劳且有大贡献的人)、“议宾”(前朝贵族及其后代)。  (2)“官当”:以官爵折抵徒流罪,《北魏律》与《南陈律》中。11  (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立。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4)“重罪十条”:《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不仅是十条具体的罪名,而且是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的,即“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重罪十条”

8、所指的十条罪名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重罪十条”的规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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