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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5
《西宁市城西区民政局权力清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西宁市城西区民政局权力清单一、基本情况根据《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西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办发〔2015〕33号)和《中共西宁市城西区委办公室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城西办发〔2015〕54号),设立西宁市城西区民政局(挂区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执行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
2、检查工作。(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四)负责救灾工作;负责拟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检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管理救灾捐赠工作。-43-(五)实施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取暖、高等教育、五保供养、临时救助及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工作。(六)拟
3、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规划,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七)负责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实施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障工作;监督管理社会养老机构。(八)执行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乡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推进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创新社会
4、组织治理方式。(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一)行政许可(共1项)1、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许可(cxqmzjxzxk-01)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2.6)第7条-43-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2001.7.30)第3条社会
5、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第8条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二)行政处罚(共37项)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cxqmzjxzcf-01
6、)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2.6)第32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2、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4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
7、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cxqmzjxzcf-02)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2.6)第33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
8、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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