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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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旅游条例(2015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权利与义务第三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四章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五章旅游经营与服务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旅游强省建设,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

2、编制旅游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与服务、开展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城市乡村旅游相统筹、红色绿色古色旅游相融合、观光度假休闲旅游相促进、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相统一。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规范旅游业管理,

3、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建设和旅游产品结构转变,制定旅游产业政策,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完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健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旅游重大项目和重点区域的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产业促进、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民族宗教、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教育

4、、文化、科技、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倡导和培养健康、低碳、绿色、文明的旅游方式,提升公众文明出游意识。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第七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自律管理,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第二章旅游者权利与义务第八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残疾人、未

5、成年人、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第九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享有真实、完整的知情权;(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自主选择旅游项目和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24(三)要求旅游经营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全面履行合同;(四)人身、财产安全和卫生条件得到保障;(五)人格尊严、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依法得到尊重,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二)遵守交通、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三)爱护名胜古迹、文物和旅游设施;(四)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维护自身权益时,不得干扰正常的旅游经营活动;(五)遇到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协助和配合;(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出境旅游者不得

7、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第十一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申请旅游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24(三)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投诉;(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当地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

8、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规划相协调。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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