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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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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
2、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诈、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第六条14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第七条(申请的资格条件)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
3、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五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三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设立初2000万元,以后最高不超过1亿元);(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
4、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14(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做出批准
5、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和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它服务的服务网点
6、。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14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第三章直销员的招募与培训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
7、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第十四条(发展直销员的手段限制)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六)境外人员;14(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第十六条(直销员活动地点限制)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
8、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第十七条(直销员解除合同)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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