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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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封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开封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 吉炳伟2012年12月6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规范养犬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养犬

2、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市规范养犬区域:清水河、工农路、化工路以西,新区一大街以东,机场路郑汴路以北,东京大道以南。部队、公安和重点安全保卫单位养犬,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用犬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管理、基层组织配合、社会公众参与、养犬人自律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备案登记和年检,发放养犬证和犬牌,并对违法养犬行为依法查处;(二)畜牧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发放免疫证明,监管兽用狂犬疫苗的经营、使用,对犬病疫情进行监测,对动物诊疗机

3、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管;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狂犬病人诊治管理,

4、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四)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五)工商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疫苗等药品质量的监督;(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八)文明办、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

5、安隐患。居民、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文明养犬公约。第六条 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第二章 养犬管理第七条 养犬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犬只出生满90日的,应当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八条 非助残需要,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宠物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科研实验用犬和表演道具用犬只能在限定的场所活动。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办理免疫证明。免疫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二)畜牧部门出

6、具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四)犬只照片两张。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

7、ember饲养进口犬只的,还应当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符合备案登记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7日内予以登记,发放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对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告知其理由,并通知养犬人限期处置所养犬只。第十一条 养犬证每年年检一次。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犬只饲养人应当持养犬证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注销和补办备案登记:(一)住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二)转让犬只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与受让人共同办理变更登记。转让到规

8、范区域之外的,办理注销登记;(三)放弃养犬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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