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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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00730(颁布时间)20100730(实施时间)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测绘基准与基础测绘第三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

2、,规范测绘活动,建立统一的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主城区的测绘工作。区县(自治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测绘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应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有效保护、维

3、护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测绘基准与基础测绘第五条 在主城区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重庆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黄海高程系统。其他地区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应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下列基础测绘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一)全市一比一万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更新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二)主城区一比两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图测制

4、、更新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区县(自治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基础测绘规划,负责测制、更新本地区一比两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图,并建立相应尺度的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和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基础测绘规划,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基础测绘年度

5、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一比两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图三至五年更新一次,一比一万比例尺地形图五至十年更新一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维护更新。第三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九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地

6、下管线普查、资料更新和成果汇编规划和实施计划,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更新和成果汇编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现势性。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更新和成果汇编工作。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开工前进行放线验线,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第十二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

7、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第十三条 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测量,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四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六

8、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办理。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测绘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四)符合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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