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705157
大小:39.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05
《侵权损害赔偿疑难问题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内容摘要: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自然人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格权利,理应得到侵权行为法的首要保护。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加强对自然人的人格权利的保护,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的出台,统一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解决了长期以来赔偿标准过低的问题,规定了雇主责任、被帮工人责任和安全义务保障人责任,等等。无疑,《解释》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也将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有益的经验。但是,经过几年的实践,侵权领域中尚有许许多多难以准确把握和解决
2、的问题。笔者选择如下几个问题,即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关于如何确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问题、关于保险合同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关系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及数额问题,试作探讨。 一、共同侵权人的责任 作为共同侵权之责任原则的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在国外也称为“共同的和分别的责任”,其意思是说: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而从受害人的请求权角度来看,他既可以
3、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者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基于这样的制度安排,受害人的损害更容易得到赔偿。法院判决数个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原则上不得在判决书中分割各加害人的赔偿份额。在执行判决时,可以全部执行一个或者部分加害人的财产,而在其财产不足时也可以执行其他加害人的财产,直到判决确定的赔
4、偿义务强制执行完毕为止。在实践中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受害人是否可以免除部分共同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而向其他共同加害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呢?各国法律对此缺乏明确规定,依据一般法理,受害人不得免除特定共同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如果作出这种免除责任的意思表示,他就无权向其他共同加害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否则,这对其他共同加害人就不公平。当然,受害人只起诉部分加害人而不起诉其他加害人,并不能推定其免除其他加害人的责任。 2、加害人之间的追偿 在一个或者数个加害人清偿了全部赔偿债务后,在共同加害人之间还进行追偿,即支付了赔偿金的加害人有权请求其他共同加害人支付一定的金额以补偿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损
5、失。共同加害人之间如何进行追偿,或者说如何在他们之间分配赔偿责任呢?笔者以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比较过错原则,即对数个共同加害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时的过错进行比较,过错较大的最终分担较大份额的赔偿金额,过错较小的最终分担较小份额的赔偿金额,过错不相上下难以比较大小的,原则上平均分担;(2)比较原因力原则,即对数个共同加害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时各自所起的作用进行比较,所起作用重要的最终分担较大的赔偿额,所起作用较小的最终分担较少的赔偿额,如果每个加害人的作用不相上下原则上平均分担;(3)衡平考量原则,该原则也称为公平考量原则或者司法政策考量原则,是指在共同加害人之间最终分担赔偿份额时适当考
6、虑各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需要指出的是,加害人之间的追偿在程序上不能与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混淆。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以共同加害人之间进行追偿是否有困难作为考虑的前提。就实务而言,在涉及连带责任的案件中,法院只需判决共同侵权行为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可。是否追偿以及如何追偿,那是以后的事情(也许并不会发生纠纷)。只有在后来追偿过程中发生纠纷,相关人员诉诸法院,法院才有必要作出裁判 3.作为连带责任之例外的分别责任 虽然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的一个原则,但是在有特别需要时,尽管数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法律也不规定连带责任,而是规
7、定分别责任或者规定不同当事人承担不相等的赔偿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就是这样一条规范:“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这一规定一方面认定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另一方面又突破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规定教唆者、帮助者承担主要责任即承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