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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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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沈阳理工大学在籍的研究生、本科学生、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其它类别学生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沈阳理工大学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在教育实
2、践中加强管理,通过管理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
3、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
4、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checkoutan
5、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6、,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对在体检复查中(包括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
7、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同时记载,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沈阳
8、理工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级制。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需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补考或重新学习并参加其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学分。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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