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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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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模块一、教育法的渊源(一)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2.教育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也称部门)法律。(1)教育基本法律。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在1995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2)教育单行法律。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
2、行法律有六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职业人员为对象的法律;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
3、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19月1日起施行).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教育规章(1)由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
4、务院批准的较大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规章。除了上述五种主要形式外,教育法还有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和教育国际条约或协定两种表现形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一、适用范围《教育法》总则第2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二、教育性质与方针《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5、。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三、教育的基本原则(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
6、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四、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五、教育基本制度(一)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二)义务教育制度(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四
7、)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我国的学业证书制度包括两大类: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
8、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教育法》第29条具体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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