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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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的规定,为规范北京市廉租住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区(县)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预决算审核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

2、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国土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北京市廉租住房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北京市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对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对全市集中建设和改建廉租住房项目进行审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对配建廉租住房项目,不再单独进行立项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安排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市、区(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土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市、区(县)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计划;负责组织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摸底调查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和综合平衡廉租住房建设和收购工作;负责编

3、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决算。  第四条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第五条市、区(县)财政部

4、门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O%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市、区(县)政府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配建和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资金;  (五)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六)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

5、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八条收购廉租住房支出,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印花税、契税、专项维修资金、需支付的必要装修费等开支。  第九条改建廉租住房支出,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条新建廉租住房支出,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等支出。  第十一条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

6、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第四章租金管理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7、,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  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要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北京市廉租住房租金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由市、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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