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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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补偿原则分摊原则通融赔付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和确立原因●概念诚信=诚实+信用最大诚信原则就是: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都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信,互向对方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保证与承诺。●确立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险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保险双方掌握的保险标的的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保险双方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合同的射悻性从个体保障角度来看,保险人可能承担

2、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倘若投保方采取不诚实不守信用的手段来投保和骗取保险金,则保险人将无法生存与经营。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告知的定义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之时和之后,投保双方应就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告知对方。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对于保险人来说,是指那些影响到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事实;对于投保人来说,是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告知的内容◆投保人的告知内容A,在签订合同时,投保

3、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B,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C,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D,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E,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保险人的说明内容主要就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告知的形式A、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告知B、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明确列明明确说明发达国家一般采取无限告知形式和明确列明我国一般采取询问告知形式和明确说明▲违反告知

4、的法律后果A、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一,对故意的即隐瞒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第二,对因过失、疏忽行为,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B、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构成犯罪的,依

5、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罚款;第三,保险公司承诺向投保方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罚款。●保证▲保证的概念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以不存在某种促使危险增加的事实为先决条件,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也是以保证事项的存在为前提,或不能存在其他危险标的为前提。▲保证的分类A、按保证存在的形

6、式: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语言文字或习惯的作法直接加以明确的保证的行为。明示保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必须写入保险合同或批单中。默示保证则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间接作出保证的行为。也就是说,虽然这些保证并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但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相关的内容。B、按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这类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这

7、类涉及现在与将来。▲违反保证的后果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在事实的认定与责任后果上有较大的区别:第一,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事实的依据不同,保证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因为保险合同涉及的所有保证内容都是重要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第二,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且不退换保费。●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弃权可以采用明示或默示方式,明示弃权就是保险人

8、书面同意或口头同意放弃解约的权利;默示弃权就是默认放弃解约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概念(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若保险标的安全,则投保方可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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