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日本司法制度改革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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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日本司法制度改革评析司法改革一般指对司法观念、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制的变革与革新,具有历史必然性和长期性。日本在世纪之交推行的司法改革也反映了历史的必然,本次改革的第一动因就是源于战后以来的司法制度不具充分的处理纠纷的能力,不能充分维护应当受到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没有完成本来应当承担的使命。从理论上讲,司法的H的是保护基本人权和实现社会止义,实现该目的的重要保障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战后初期,日本虽在改革中确立了新宪法下的司法制度,赋予法院违宪审査权、规则制定权和司法

2、行政权,强化了司法独立,新设的最高法院也带有贯彻司法权独立的色彩。但是,这次改革并没有对战前司法进行清算和反省®,对于战前的法官(除思想犯外),也没有追究其战争责任与过错,有的还被安排在重要的司法岗位,由此,本应进行的司法改革未取得显著进展,甚至出现了司法运作意义上的倒退。在战后的实际政治生活中,司法不能监督政府,法院仍受官僚支配,司法独立有限。这种现象一直持续至今,未能充分实现司法公正。按照现代司法理念,司法机构行使权力必须接受监督,这是司法民主性的内在要求。建立审判民主制,使国民广泛而直接参加诉讼程序、参与决定审判内容,就是司法

3、民主性的反映。日本战后司法改革虽从理念层面发生了变革,但因缺乏陪审制度,未能保障国民在审判上分享权利,民主性质被弱化。司法审判过程被极少数法官垄断,国民参与被完全排除。日本法官任用制度和最髙法院对全国法官的控制,导致日本司法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所占比重较小,如因法曹®的数量明显不足而被称为“二成司法”或“小司法”,市民远离司法而被称为“官僚司法”。有日本学者指出,战后司法改革并非司法民主化改革,只是与新宪法相适应的一种改动。®现代司法要求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资源耗费,节约司法成本,减少案件延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上世纪90年代,日本司法裁

4、决时间过长,成为社会批判的焦点。虽然认定事实、以法权衡、确保正确性和严密性需要一定时间,但与外国相比,日本审理案件时间的确过长。日本有争议的民事诉讼平均需要21个月,如果是事实关系复杂、出现专业性争议的知识产权诉讼、医疗事故诉讼,解决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日本司法的费用过高也引起社会强烈不满,人们普遍主张律师要合理收费并增加透明度。在清算泡沫经济过程中,日本的民事诉讼急剧攀升,若依靠原有的司法机制审理,势必影响诉讼效率,因此,要求推行司法改革的呼声书迅速升髙。此次司法改革的第二动因也是根本原因,即日本经济改革的强劲带动。20世纪

5、80年代后期至21世纪初,日本经历了泡沫经济的形成、发展、崩溃、清算过程。90年代日本经济持续萧条,主要原因是原有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出了问题,即步人疲劳状态,因此,需要推行大规模的经济改革。1996年桥本推行的六大改革和2001年4月小泉内阁推行结构改革,其核心是放宽政府规制,打破原有利益结构,确立使市场发挥作用的新机制,实现由政府的事前规制向司法的事后监督转变。为了因应放松政府规制所带来的经济纠纷,需要建立便于诉讼的功能齐备的司法制度。也就是说,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与司法改革关系极为密切,经济体制变革要求司法改革及时跟进,要求司

6、法能充分保障国民的权利和自由。财界团体经济同友会就此明确指出,确立个人自由、个人自己负责的市场经济体制,司法改革不可缺少。①日本政府也觉察到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将司法改革视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后一关。从理论上讲,司法制度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一种权利经济,以市场主体的存在和賦予市场主体对商品的所有权为前提,以市场交换为基础,市场交换的条件是市场主体享有交易权,允许市场主体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交易伙伴和交易方式,市场交换的结果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指出,市场经济活动的目的是最大化地获取经济利益,因而最容易

7、导致投机和失范,因此,需要市场主体明确自己的权利范围,以防侵害他人的权利。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失范和侵权,则要求司法发挥职能,予以法律救济和保护。如果没有权利的界定和保护,就会发生弱肉强食,使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部分,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带动司法改革。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一角度也可推导出司法改革的必要。一般来说,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要求政府减少行政规制和过度干预,但是,放松政府规制并不意味着不要法律规制。法律的普遍意义就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代表了正义、秩序、公平、效率和安全。因此,市场要想有效而顺利

8、地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必须要有保障法律规则准确适用和自由竞争充分开展的司法部门。过去,日本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存在“护送船队”方式和“行政指导”,即通过对市场的事前干预,谋求利害调整和纷争的最小化,致使司法部门变成“小司法”。这种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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