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

ID:19636647

大小:36.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0-04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_第1页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_第2页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_第3页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_第4页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_第5页
资源描述: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保障盐业健康、有序、持续、稳定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矿资源,保证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工作的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盐矿资源,从事盐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购销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

2、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宣传、教育、引导,保证公民食用合格碘盐。第四条本市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对两碱工业用盐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对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盐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确定的区、县(自治县、市)盐业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盐业管理工作,受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以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卫生、工商、物价、公安、交通、技术监督、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3、。第二章资源开发第六条对盐矿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禁止对盐矿资源的乱开滥采,防止盐矿资源浪费。第七条开采盐矿资源,必须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转让盐矿采矿权,必须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在勘查、开采其他矿种等作业中发现盐矿资源的,勘查、开采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盐矿资源损失破坏,并及时报告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盐矿资源开采企业,只能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制盐、用盐企业供应或销售盐矿产品。第三章生产

4、管理第十条新设盐矿企业、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现有制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必须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一条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从事食盐生产和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还应当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第十二条食盐必须按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第十三条生产、加工小包装食盐的企业,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第十四条生产、加工添加食品调料、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药物等的多品种食盐,必须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

5、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第十五条盐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和监督手段,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生产、加工新品种盐产品应当制订企业标准,并报技术监督部门和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固体盐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并使用具有明显产品标识的包装物:(一)食盐包装应统一使用印制“食用碘盐”标识,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物;(二)两碱工业用盐使用印制“工业盐”标识的包装物;(三)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使用印制“精制工业盐”标识的包装物。制盐

6、企业开发、生产、加工盐产品的包装物、产品标识,应当报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食盐包装物和碘盐防伪标志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禁止非法生产、加工、买卖食盐包装物和碘盐防伪标志。第十七条禁止平锅制盐。禁止利用工业废渣、工业废液生产商品盐。第四章运销管理第十八条食盐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第十九条实行食盐运输准运证制度。食盐准运证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在本市盐产区的盐业管理机构核发。在本市范围内运输食盐的,必须持有本市县以上盐业公司的有效凭据;市外途经本市运输食盐的、从本市运出或者从市外运进食盐的,必须

7、持有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签发的食盐准运证。运输情况应与食盐准运证填写的内容相符,不得涂改、伪造和重复使用食盐准运证。第二十条实行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代理批发许可证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食盐批发、代理批发经营者凭食盐批发许可证、代理批发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食盐批发业务由本市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市盐业公司根据食盐市场需要,为保证食盐供给,可以委托商业、供销企业以及其他经营者代理批发食盐。食盐批发、代理批发经营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