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常识常理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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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常识常理常情摘要:常识常理常情理论是对法律的基本原则,法的价值观念以及刑法适用方法的抽象整合,它对法学理论研究以及刑事司法活动起了潜移默化的作用。在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中有极强的生命力,能够使法律实务保持公正,有效提高办案效率,以及对于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常识常理常情;价值;公正    常识常理常情(以下简称三常):指特定社会中的人性、人心最本源的形态,社会需要的最低要求和人民利益的最大共识[1]。在探讨常识常理常情之前有必要探讨什么是法,法的概念到底是什么?因为好的法是为了人民的福祉,而判断法律的好坏是以

2、是否贯彻了三常为标准的。  一、什么是法  法是什么?很有必要对法的定义进行界定,正如Dickonson所言:法律大厦的材料具有如此多种能力,可以根据正义的不同形式进行重组,很多不公都源自概念的专制。界定好法律概念,即法是什么?法的目的是什么?为谁服务?等等,对于维护人民的利益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因为很多时候都可能根据概念得出完全相反的规则。  关于法是什么,历史上很多学者都为之进行了探讨:  古罗马法学家界定法总是把它同善、正义、公平等道德观念联系起来。乌尔比安认为法来自正义,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赛尔苏斯说"法是善良和

3、公正的艺术"。阿奎那认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为和不作某些行为的标准和尺度,法的目的是公共幸福。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理性的命令或体现,因为人们无论在家庭还是在国家方面都要服从我们内心那颗永恒的素质,它就是理性的命令,我们称之为法律"。奥斯丁认为法律是政治上的居上者对居下者的命令。政治上的居上者指的应该是主权者。他强调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忽视了法应该具有哪些价值。  这些概念都具有片面性,都强调了法的作用是作为人的行为标准和尺度,能指引人们做出某种行为还是不作出某种行为。没有意识到法的本质是什么,以及其目的。也许我们会不以为然,界定一个概念真

4、的有那么重要吗?当真正的灾难降临时,人们才会知道恐惧惊慌,二战时期已经经历过一次了,那是以无数的犹太人的生命作为代价的。在纳粹德国时期,希特勒认为"法律乃于民众有益之物"。于是乎,为了所谓的民众有益就必须清除所有的犹太人,纳粹主义的专制违背了法律所有的原则,而且不公正的所有形式也都显露出来了,不公正最危险的形式是法律的不公正,也就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不公正。  在我国,通说关于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

5、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我觉得我国关于法的概念的通说并没有明确的提出法的目的,价值目标,而是着重强调法是不是具有某种形式,即是不是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这样是很不合理的,因为法律要遏制的是国家,而不是犯罪人。况且法律的制定过程,法律的具体内容我们普通老百姓是不知道的。这样把法与人民的常识常理常情区分开是不利于人们理解法律。因为常识常理常情是我们制定和理解法律的基础。  二、常识常理常情的推理依据  在分析常识常理常情的时候,陈忠林教授提出了四大"神话":1、立法者无错论;2、立法有原意;3

6、、可以把握立法原意;4,老百姓懂法。首先,笔者要对这几个"神话"作进一步说明,首先是立法者无过错论,这一观念产生于启蒙时代,启蒙时代以卢梭为代表的学者一般都认为立法者是不可能犯错误,不可能产生暴政的,他们由此认为不应该限制权力,与此同时也不能给司法者任何权力,这种"立法者无错论"的观念在当代社会更是得到了不少学者的支持,因为我们的立法主体是人们所选出来的代表,体现的是人们的意志,而法律的制定是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为国家是不会犯错的。欧洲启蒙思想家曾说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因为国家掌握着人们的自由权。民族社会主义(纳粹

7、主义)的专制时期,认为法律是于民众有益之物,发动了一场文明时期人类的灾难。最后为民族社会主义的辩解是"先公后私",是否对集体有益则由元首决定,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元首命令,文明服从"。那些纳粹军人在自己杀第一个无辜的犹太人时,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倍受良心的煎熬,但是法律又是那么规定的,杀害犹太人是与民族有益的,经过了这次血的教训之后,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也转变了自己观点,继承了古典自然法学关于法与道德具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针对第二和第三个"神话",立法有原意,可以把握立法原意,这是绝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这么说来有点牵强,因为语言具有

8、一定的弹性和模糊性,它并不像数字那么精确。而法律是以书面语言的形式表现出来,书面语言与口语的一个明显差别就是书面语言丧失了直接对话的语言理解环境,而且对于书面语言的理解有时可能会引起歧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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