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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4
《四川检验检疫局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四川检验检疫局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教育培训的科学规范管理,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教育培训更好地为培养依法行政、依法施检的检验检疫复合型人才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关于深入开展治理整顿乱办班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检验检疫局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教育培训,是指根据中央和国家教育培训方针、政策,通过整体规划,为提高全局广大干部职工的管理水平、文化素养和专业技术所实施的在职教育和培训,以及对检验检疫管理对象进行的各类
2、有针对性的培训。其他类型和层次的教育培训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教育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准确把握和科学运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律,不断改进和创新干部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素质和能力,为四川检验检疫事业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四条12教育培训主要有学历教育和各类专门培训两种形式。学历教育是指在职或脱产参加国民教育和各类成人教育等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专门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知识更新培训、专业技
3、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各类业务岗位培训,也包括外语、计算机知识等专项技能培训。第五条教育培训坚持以人为本、学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保证质量的原则,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对不同专业、层次的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培训。第六条教育培训工作在四川局党组领导下实行人事部门归口管理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人事部门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以及培训质量和效果的评估;局有关部门负责承担年度教育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七条组织培训班和个人参加教育培训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各类培训均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训登记制度、考试考核
4、制度、培训质量评估制度。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场办、陆运办、局内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分支局可参照本办法各项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教育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自行管理、组织本局的教育培训相关工作。第二章培训班管理第九条各单位举办系统内人员培训班的,实行一年一次申报审批制度。各单位根据工作重点,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次年组织培训班的计划,报人事部门汇总、协调,人事部门统筹规划拟订四川局年度培训班计划报四川局领导批准后,由各申报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第十条12各单位组织的各种岗位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必须坚持高水准、高质量,以新技术、新标准、新业务
5、、新法规等的学习、推广为主要内容,严格控制培训对象、时间、内容,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第十一条各单位按规定或因工作需要对外组织业务培训的,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强制企业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第十二条凡组织对外培训办班的,统一由法综处负责培训办班项目法律法规依据审核;财务处负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人事处负责培训班的计划审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培训班全程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单位需要组织对外培训班的,应将对外培训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申报计划时填报《对外组织培训班审批表》(附件1),并将组织培训班的依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提前报法
6、综处、财务处、监审室、人事处审核备案后,再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对外组织的培训班结束后,承办单位须将包括培训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办班效果等内容的培训班总结交监审室存档。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计划外培训项目的审批,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而又急需组织的培训班,各单位可提出项目申请,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四川局领导批准后执行。未列入培训计划而又急需组织的对外培训班,在培训班开办前,各单位必须严格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严禁乱办班、滥发证;严禁乱收费、多收费;严禁借培训名义,搞公款旅游或乱发钱物。举办培训班经费管理及收费标准参照质检人函[2002
7、]15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做好培训备案。培训班结束后7日内,主办单位12必须将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参训人员、考试或考核成绩等实施情况向局人事部门备案。人事部门负责牵头对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班进行计划落实情况监督和检查,必要时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对培训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第三章个人参加教育培训管理第十七条全局干部职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以下形式接受教育培训:(一)参加本系统、本单位以及本专业行业协会组织的岗位业务培训;(二)参加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学习;(三)参加学术讲座或学术会议;(四)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五)出国(境)进修、
8、培训;(六)参加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七)接受现代远程教育;(八)其他形式的培训。提倡和鼓励全局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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