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视信息存储空间“避风港”规则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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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视信息存储空间“避风港”规则的司法适用2012-05-15来源:徐飞(本文获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徐飞  一、问题引出:从看似简单的存储空间视频分享服务[1]版权侵权案谈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版权人维权意识的提高,我国法院受理的网络版权侵权案件数量也飞速增长。以某基层法院(以下简称P法院)为例,2002年该院受理第一起网络版权案件,2005年受理3件,此后增长迅猛,2006年22件,2007年44件,2008年395件,2009年264件,2010年423件,2011年仅上半年就已达317件。这些案件中,起诉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影视作品版权侵权

2、案件占了较大比重。仅2010年至2011年上半年的一年半期间,在P法院起诉“土豆网”的影视作品版权侵权案件就有394件,占该院网络版权侵权案件总量的53%。  如今,该类案件已经成为许多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简单”案件。只要原告权利主体适格,被告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通过细致梳理该类案件的判决理由,并审视当前的诉讼现状,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及司法理念方面的诸多问题。  二、现状透析:存储空间视频分享服务版权侵权案件情况在信息存储空间版权侵权案件中,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多集中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规则的适用问题上。该条规定,

3、“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在案件审理中,网络服务商是否符合该规定通常成为争议焦点。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均认定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无法适用“避风港”条款,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网站的专业性。被告作为专业从事影视、娱乐等的视频分享网站的经营者,理应对网站中的哪些内容可能涉嫌侵权有一个最基本的认知,应该意识到在用户上传的作品中会存在作品版权问题,其能够尽到

4、注意义务,却怠于行使该义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  2.网站设置了“影视”等多个频道。这种分频道设置一方面为网络用户传播和搜索同类内容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被告也可以针对“影视”等存有极大侵权嫌疑之频道内的节目进行有重点的审核,以避免网站上存在明显的侵权信息。  3.网站设有站内搜索功能。被告在其网站首页提供了视频搜索服务,这种设置便于公众通过搜索功能有针对性地选择观看相关内容,同时也便于被告审核用户上传的内容,避免明显的非法或侵权内容的存在,但另一方面也为侵权作品在网络的传播提供了方便。  4.影视作品的专业性。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常

5、情况下影视作品的相关权利人一般不会将作品在互联网上免费发布供公众无偿下载或播放。而网络用户通常又是一个自然人的个体,其上传的影视作品由其自己制作的可能性极低。  三、理论探析: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帮助侵权责任与“避风港”规则的法律适用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帮助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广义上分为网络内容提供商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前者是指直接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服务商,其责任主要涉及直接侵权的判定。后者即狭义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指并不直接提供作品,而只是提供传输、存储空间、链接等服务的提供商,其责任主要涉及间接侵权的判定。本文所讨论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指狭义的网络

6、服务提供商。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以教唆、帮助侵权来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承担的责任。“教唆为实行行为之造意,帮助为便利实行行为。其与刑法不同者,不以故意为必要,亦得有过失之教唆与帮助。民法视教唆人及帮助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2]因此,如要求教唆或帮助者承担责任,“主观的须有故意或过失,客观的对于结果须有相当因果关系。”[3]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以间接侵权来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责任。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在版权立法中并无规定,它是在普通法中由法院通过判例所创制并逐渐丰富、发展起来的。对于其类型,有学者划分为雇主责任、替代责任、帮助侵权及意图诱使侵权;[4]也有学

7、者划分为替代责任、帮助侵权及引诱;[5]还有学者划分为帮助侵权及替代责任[6]。其中的帮助侵权(contributoryliability),是指“知道侵权行为而引诱、促使侵权或为他人侵权提供物质帮助”[7]。  可见,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帮助侵权的认定基本一致,即均要求实施了侵权帮助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在这一点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符合发展趋势及国际惯例。[8]  具体到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其虽然没有直接上传作品,但其为直接侵权者提供网络服务,客观上为作品向公众传播提供了帮助,如果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则可以判令其与直接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现实中

8、,对于服务商故意即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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