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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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三、合作社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四、合作社的会计核

2、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如实记录和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45—六、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七、合作社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指标口径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原因、变更的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八、合作社的会计核

3、算,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合作社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合作社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九、合作社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

4、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合作社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编制说明等,由本办法规定;合作社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报表由合作社自行规定。合作社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利润表的附表应包括利润分配表。—45—合作社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报送及时,并应按月、按年报送当地财税、农业等管理部门。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

5、终了后35天报出。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合作社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报送日期等,由合作社理事长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十、合作社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分”。十一、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十二、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第二章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一、资产

6、类1101现金2102银行存款3111短期投资4113应收款5118内部往来6121库存物资7129委托加工物资8131受托代销商品9135牲畜(禽)资产—45—10136林木资产11141长期投资12151固定资产13152累计折旧14153在建工程15155固定资产清理16156无形资产二、负债类17201短期借款18203应付款19211应付工资20212应付福利费21221应付股利22225应交税金23231代销商品款24241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三、股东权益25301股金26311资本公积27312盈

7、余公积28321本年利润29322利润分配四、成本类30401生产(劳务)成本五、损益类31501经营收入32502其他收入33509投资收益34512经营支出35513营业费用36514管理费用37515其他支出38518所得税附注: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会计科目作必要的增减或合并:1.采用商业汇票结算较多的合作社,可增设“112应收票据”和“202应付票据”科目。2.预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较多的合作社,可增设“209预收款”和“119预付款”科目。3.合作社有政府补助收入的,应增设“510补助收入”

8、科目。—45—4.合作社有涉及未决诉讼资产的,应增设“157其他资产”科目。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01现金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库存现金。合作社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合作社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合作社的现金应定期盘点清查,发现现金溢余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应付款”等科目;出现短缺时,应由责任人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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