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ID:19619591

大小:34.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04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第1页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第2页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第3页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第4页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9-02-05来源:点击率:3235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 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质量监

2、督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和法律有专门规定的产品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工作。工商、卫生、医药、商检、劳动安全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第

3、五条生产者、销售者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切实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产者应当按产品质量标准实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销售者应当对其所售出的产品质量负责,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采取监督抽查为主与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形式。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由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并由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经同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协调后,纳入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由各级技

4、术监督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检查。第七条对质量问题多、群众意见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及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重要农用生产资料等少数产品实行售前报检。售前报检的检验目录和办法由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得重复进行。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国家已经检查的,六个月内省里不再安排检查;省里已经检查的,三个月内市(地)、县(区)不再安排检查,但季节性产品除外。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一)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强制性标准;(三)

5、企业明示执行的标准、产品的实物样品、产品说明和经济合同的质量约定或技术条件等。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告知被检查者,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产品经监督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进行整改,整改后的质量复查,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第十一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用,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财政拨款;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日常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产品的检验费用向被检查者收取,被检查者有权依法向责任方追偿。第十二条被检查者应当为检查工作提供方便,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需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第

6、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量和抽样方法向被检查者抽取样品,检验完结留样期满后,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样品均需退还被检查者。第十四条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有关协议、单据、帐册、业务函电或其他有关资料,用照相、录音、录相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二)进入加工制作场所和产品存放地进行检查。第十五条对有明显质量问题的产品,为防止生产者、销售者可能灭失证据的,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对实物证据决定封存,封存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封存对检验有特殊时间要求的产品,应当在保质

7、期内提前处理完毕或者按检验所需时间顺延。顺延封存期限的,须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六条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进行产品质量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法。第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抽样时,必须持有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检验的有关文件或凭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

8、序、检验方法和期限进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